
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作重大调整
《经济日报》报道,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契税优惠,以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
通知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关闭破产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权属,在契税政策上给予不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原政策规定“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按此操作,绝大多数改制企业享受不到此税收优惠。对此,新政策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给予免征契税优惠。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均不征收契税。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工作,政策还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和企业关闭破产后,原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企业倒闭破产后非债权人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能够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