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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应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
发行时间:2003-1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应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研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日前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发表演讲,他建议,应当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他说,农民按份共有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人格化找到了一条可行途径。

    韩俊认为,用不同方式剥夺农民的土地,已成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形式。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够规范。

韩俊发表了对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四项建议:一是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农民按份共有的农地权利可以合法继承或转让、抵押、赠送等。实行农民按份共有制,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有利于农民转变身份,加速向二、三产业转移。二是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承包权流转要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手段,直接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重新进行土地发包。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四是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韩俊认为,征地制度改革,既要着眼于控制耕地征占规模,更要着眼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如果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也难以建立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应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
发行时间:2003-1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应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研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日前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发表演讲,他建议,应当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他说,农民按份共有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人格化找到了一条可行途径。

    韩俊认为,用不同方式剥夺农民的土地,已成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形式。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够规范。

韩俊发表了对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四项建议:一是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农民按份共有的农地权利可以合法继承或转让、抵押、赠送等。实行农民按份共有制,有利于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又有利于农民转变身份,加速向二、三产业转移。二是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承包权流转要建立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手段,直接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重新进行土地发包。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经营农户的承包地。四是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韩俊认为,征地制度改革,既要着眼于控制耕地征占规模,更要着眼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如果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也难以建立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