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进就业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问:我是上海一家钻石零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听说最近,国家对促进就业的企业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请问,吸收哪些人员就业,属于促进就业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最近,国家决定对促进就业的企业也给予税收优惠,上海国税局、地税局和劳动保障局制定了促进就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就业工作的重视,值得我们的企业家认真领会。
可以享受优惠的有三类企业:
1、服务型企业。这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2、商贸型企业。仅限定为从事零售业的商贸型企业。
3、“经济实体”。主要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吸收的劳动力为三种:
1、失业人员。这里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2、下岗协保人员。这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3、农村富余劳动力。这是指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领取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
那么,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呢?
1、对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来说,凡是当年新招用上述三种对象的劳动者,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都可以计入安置比例。
2、对现有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而言,凡是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才可以列入安置比例。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在认定中的重要区别就是“新增加的岗位”六个字。如果现有企业本来有20个岗位,今年你把这20个岗位的劳动者全部换成“三种对象”的劳动者,没用,则不会被认定。如果你在20个岗位之外,又开发出10个岗位,而且都招用了上述三种安置对象,这10个人就列入安置计算比例,企业就可以因此按比例而享受税收优惠了。换个说法,对新办企业,用的是“新增”概念;对现有企业,用的是“净增”概念。
凡是上述三类企业,安置上述3种劳动力对象,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就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了。现在要搞清楚的就是,安置多少人,可以享受多少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哪一些税收优惠?
1、凡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只要安置上述劳动力对象,达到职工总数比例的30%以上,那么,这些企业到2005年12月31日为止,就可以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而言,当年新招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达到30%以上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经济实体”,参照享受以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