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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对集体经济的表述
发行时间:2004-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我国《宪法》对集体经济的表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有关集体经济的内容未作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我国《宪法》对集体经济的表述
发行时间:2004-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我国《宪法》对集体经济的表述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有关集体经济的内容未作修改,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