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规定供销社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归供销社集体
日前,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发〔2004〕14号文将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直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问题的意见》转发给各地各部门,要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转发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早已明确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社属企业及基层社的改制并不改变供销社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理顺产权关系,不得平调供销社资产。各级供销社要履行好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供销社所属企业必须规范改制,不得随意提高职工安置标准,私分社有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
《意见》指出,我省一些地方在指导供销社改革转制的过程中,改变供销社社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改制后剩余资产权属,将其视为国有资产管理。这一做法有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政策规定,不利于供销社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不利于促进服务“三农”工作的展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以及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决定的通知》(赣发〔1995〕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我省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赣府发〔1999〕26号)指出:“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即表明供销社社有资产归入社社员集体所有,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社有资产。供销社直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人员安置和资产重组并不涉及也不改变社有资产的性质。经过改制、妥善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其所有权仍归供销社集体,只能由供销社理事会依法进行处置和管理。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供销社盘活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将这些资产投入到按经济区域重组基层供销社和按产权多元化的要求重组社属企业中去,促进各级供销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助农增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