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
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该局为贯彻《行政许可法》清废了27项企业注册登记、广告经营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章。此外,前日该局出台了《关于行政许可法涉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和《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股东资格、国有资产变动审批、经营范围、资产处置及注册资本等方面的具体事项。在经营范围方面,整体改制的企业,原经营范围中须报经审批并已取得审批的项目,只要在有效期内,企业改制登记时不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资产处置及注册资本方面,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首期应不少于认缴注册资本的50%,余额一年内补足,并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项后注明实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