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种民营化的概念
1、改变所有制,即把国有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财产向私人出售。
2、改变企业的法律形态,即向依据民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形态转变。使政企分开,不转移所有制。
3、改变公共事业的供给责任,即“职能民营化”,把一部分公益事业的供给责任由国家控制向民间转移。
4、转变经营方针,即导入民间企业追求利益的机制。
5、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向经营者转移权力。
6、非官僚主义化,即从法律和行政的过多限制中解脱出来,创造能发挥企业家精神的环境。
7、实行非集中化,即从地理意义上,或者从更重要的是从政策、计划实施权力委让的意义上实行非集中化。
8、条件均等化,即国有与民间企业要有相同经营活动条件。
9、促进竞争,即把过去一直由国有企业控制的领域向民间开放,利用市场形成竞争机制。
10、打破“垄断”,即传统的“自然垄断”领域内国有垄断企业的解体。
11、职工“待遇民营化”,即工资、劳动雇佣条件比照民营企业进行调整。
12、公共服务范围的削减。
13、公共资源的民营化。
14、公共收入的民营化。
15、非国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