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草案强调保护集体所有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报道,物权法草案强调保护集体所有权,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草案规定,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都属于物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适用本法规定,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由所有权产生。草案对所有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国家所有权方面,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并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作了规定;在集体所有权方面,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规定;在保护私人财产权方面,草案完善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等。
——物权的保护。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新的草案对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主要作了四方面修改:一是进一步细化国家企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二是对集体财产由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作出规定;三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四是特许物权由单行法规定。其中针对现实生活中,有些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新的草案对集体财产由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作出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和修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