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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六大会议精神 探索集体经济发展
发行时间:2004-01-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张立民

一、集体经济发展和改制的问题

1、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中小企业要改制,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大家都比较重视。从十六大的精神来看,将中小企业改制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小企业中,应该讲绝大部分是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当然,还包括一部分私有企业。今天我着重谈一批国有小企业和集体小企业的改制。最近我们作了一些调查,也与一些有关领导进行交流或探讨。首先是我们这里的集体经济研究会,因为现在研究集体的不多,象范大政局长这样的同志,可以称为“铁杆”派,铁杆保集体的。大家不要忘记一点,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两块,一块是国有,一块是集体。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中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所以,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传统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与现在的经济形势下确实不相适应。问题不是发展集体经济,而是要不要集体经济。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一部分理论家认为,还要什么集体经济,国有经济都要退出来了。我认为,集体经济还是要的,但是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具体实现形式完全可以探讨研究的。集体资本可以在国有企业中出现,在外资企业中出现,甚至可以在私营企业中出现,这是一种形式,至于是哪种形式可以探讨。譬如现在提出国资要退出,并不是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出,也不是从所有领域退出。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从一种竞争性领域退出,这是从我国国情来决定的,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原来国有资产在计划经济时,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家包不下来了,没有实力包了,所以国资要退出,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民营资本进入。原来集体经济是国有经济的附属物,是“二全民”。所以讲到国有经济就把集体一起放进去,这是种误解。国有退出的领域,集体也要退出,我认为从来没有这种提法。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出空间发展,让民营资本进入,这是我们国家的政策。那么,集体资产也可以从原来“二国营”附属的前提下退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可以进入新的竞争性领域。发展集体经济,可以说从某种领域退出,进入一个新领域,从总体上说是发展集体经济,扶植集体经济。所以说,集体经济还是要的,集体经济还是要发展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是要与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它的实现形式是那一种表现方式是可探讨的,可以研究的。

2、集体经济改制的问题。前几年国有或集体资产改革主要内容是清晰产权。这个产权清晰主要划分产权归属,是属于国有的还是属于集体的。近几年新一轮改革也是清晰产权,但是内容不一样了,是清晰集体产权的主体,也就是前面走了第一步,现在是走第二步,原来是切大块,是属集体还是属于国有;现在是第二块,明确产权主体是谁。要明确产权主体,现在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要清晰,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在这里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很多事要做。在工作中不要很笼统讲产权是清晰的,现在是主体要清晰,所以我提醒大家,不论是国有还是集体,要改制的,希望主体要明确,不要留后遗症。

目前,上海的集体还存“三大块”,一块城镇和市区集体,第二块是农村集体,第三块中央在沪企业的集体企业。上海有“四大联社”“三块资产”。总的概念大概就是这样的,集体资产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左右,全市总资产大约1400个亿,集体资产大约400个亿左右,所以着重要做文章,也就在这400个亿里面了。那么,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这几年改革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一部分是政策性问题,有一部分是观念问题,有一部分政策不统一,操作性、理论性问题。我们这个会本身就是研讨会,就把这几块拿出来大家研讨,不作结论,在改革中应该提醒大家注意,也就是大家利用政策的效力,你们在改的时候要注意这几块。企业的资产监管,如企业得到4000多万动迁资金,能随便分吗?集体经济中有条主要的特征“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谁来监管,因此监管的问题重要。

3、企业如何改制的问题。现在企业改制往往一风吹,到底是整体企业改,还是单个企业部分分立改。从成功的经验来看,从一个产品来改,比较好,包括管理公司、上市公司。到底怎样改?有的区提出三级以下公司统统改制,也就是我下面儿子公司,孙子公司等统统改制,这就是整体改制。现在市场经济,形成类似集团性、群体性比较多。当然,成功也有,失败也有。现在看起来比较好的是以一只产品来改制比较好,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些。

4、关于工资总额问题。新办企业实际上以前没有的问题,就是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问题。这对老企业改制后,对新企业的核定,都会对企业的成本造成很大的压力,对企业留得住、留不住人才造成很大的压力。这可能是改革不配套。你说没有工资总额了,放开工资了,但是与税前核定有关系,也就是说目前工资总额这个概念还是有的。下一步,我们与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还要商量,到底怎样控制。消费基金与生产发展基金如何比例平衡。如何掌握包括税前列支的。接着,税制马上就要改革。现在不论老企业,还是新企业改制,但随着经济形势不断发展,600元、700元?即使900元税前列支,显然是留不住人的,这就是一个核定的问题。

5、资产评估的问题。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有个抵扣的问题。优惠抵扣,一次性抵扣比较多。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各区国资部门,市国资部门对这口径不一致。这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抵扣的程序,在总资产评估中抵扣,还是在抵扣完了以后,资产中抵扣10%。这不是抵扣,而是折扣。一次性买断企业,企业评估以后,可能集体资产也会碰到这个问题。为了照顾经营者,鼓励你10%的折扣。大家都知道,一次性买断,可以优惠,是评估中净资产的10%;还是职工在应该各种享受抵扣后再给你10%,这里有一个差价。这个差价比较大,譬如,企业评估下来总资产1000万,给你抵扣10%,这样有900万卖给你。如总资产1000万抵扣,职工养老金、补助金等抵扣500万,剩下500,再打个折扣10%,你只有450万。前面享受100,后面享受450万,就相差55万。因为有些企业不知道,以为抵扣10%不错了,拿了45万;但不知道平白无故少了55万。如果争取一下,还能拿到55万。因为这条政策是很明确,各区的做法好象也不一样,也许也不太清楚。看来,这个政策今后会逐步明确。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职工。关键是笔抵扣资产,抵扣资产从法律上理论上应该是职工的。现在通常的做法,资产现金拨给职工留给企业,然后企业给职工提供劳动岗位,与职工继续签合同,签3年、5年。资产不给你,留在企业滚动,职工走了再给他。那么,里面就有问题。从理论上、法律上这部分资产抵扣给职工,应该给职工。把工龄买断或处理了,但实际上职工没有拿到这笔钱。但企业处于两难境地:把钱给了职工就没有现金了,因为大部分资产不是现金;不给职工也不行,现在职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他可以告你,虽然你提供劳动岗位,我和你是合同制的,而资产是我的。与劳动部门讨论,也认为这应该是职工的。那么,又如何给职工呢?这应该探讨的。随着中小企业的改革深入,这几个尖锐矛盾和现实问题必然会反映出来,希望大家心中有准备,下一步大家不至于措手不及。当然,有些政策,会有所规范。

二、股份合作制问题

1、应该历史地看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从当时97年制订政策时,针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出台了这《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的有关具体规定到现还没有出台。从当时的形势来看,相对计划经济是比较先进的,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规律的,是得到了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支持。因此,19971998年之间,企业生产、效益上升都比较快。随着《公司法》的出台、私营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逐步减弱了,矛盾比较多,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情况,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没有及时的或适时的改进,也说明了1997年这套办法老了,而且还留了好多问题没有解决。当时制定时,就想分两步走的。如等全套办法规范了,时间就来不及了,因此先做《暂行办法》,走第一步试几年再看,否则就要落后了。现在新办法已经出来了,由于种种原因,市政府没有发。如果出台了新办法,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我认为,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要历史地看,从根本上看。这种形式是否适合企业的需求,如果从根本上不符合,那么这种形式就淘汰;如果根本上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形式是好的,那么这种形式在具体政策上,某些条款上不适应,当然要调整,从现在看来,应该是后者。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股份合作制在做法上、在政策上是缺乏进一步的规范。好多地方的做法,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时是先进的,合理的,现在看来是落后了。这点我们必须承认,所以说是暂行办法,因此要适时地进行调整。目前,上海还有1万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去年的集体企业只有5700家,是否可以说集体企业不行了?只能说传统集体企业是不行了。总而言之,股份合作制也是这问题。我们认为,政策没有适时去调整,有些问题当时是准备去解决的,准备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没有及时的迈步,现在准备迈了,只是这一步还没出来。那么涉及哪几个问题呢?

2、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的问题。1)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是大锅饭、平均主义。1997年股份合作制允许经营者持股,在当时的情况下,在政治民主上走了一大步,过去集体企业经营者谁能持股,而且是持3倍的办法?这对那时来说冲击相当大。从现在看来,经营者13倍做不下来。平均化、大锅饭产生的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企业决策迟缓,形不成决议。在各种利益、矛盾交叉时没办法统一。

2)权力的问题。大家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主要涉及到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到底是谁说了算?在老办法中精神已经有了,企业经营决策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说了算。只涉及到职工分配、生活上的问题,可以采取职工来办。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在于企业大小而定,股东少的可以实行股东大会,股东多的可以实行股东代表大会。现在新办法已经解决了,而且创造了很多好的办法。可以根据办法,规范去做。

3)企业矛盾的问题。处理矛盾的第一步是看你企业的章程。有矛盾、打官司,我们的判断是看企业的章程。由于有的企业制定章程时无所谓,随便抄抄,而章程是你企业的法定文件,是法律。当然,企业的法律要符合市里的法律规范。你制定自己的企业法律文件是有效的,企业的章程是判决的依据。遇到矛盾了,先查你的章程,因为章程是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不清楚的,可以看市政府《暂行办法》;再不清楚的可以要求解释。因此,在制定章程时很重要,一定要认真,这是企业的法律文件。修改章程、制定章程都不应该很随便。章程还附在工商登记册里,工商部门认可了。如果企业章程违反市里的文件精神,违反大法,你的章程就无效。

4)离退休职工资金的问题。《暂行办法》提到离退休职工资金放在以后,由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办法。这一块资金如何使用,老企业都有这一块,如何处置,是作为公积金,还是作公益金处置?公积金是不好分的,公益金是可以处理职工的利益,福利还要改善的。这一块没动,前面说的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太复杂,就没办法走,就有这个因素。在下一轮改革确定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确定了,就可以解决了。

5)新增资产的问题。我讲的新增资产,不是劳动创造的资产,是政策性或公益性创造的资产。譬如,土地搬迁是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这一块产生的资产,在处置时要慎重,不可以随便私分给每一个人。如果想私分,这就是典型的私分集体资产。再说土地使用权是五十年,有些卖房子是七十年,现在你一下子全部分掉,不是七十年,连一百年都给你分光了。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绝对不应该分。要与职工讲清楚。要强调碰到这种事情,处理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这不是劳动创造的财富,只有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无可非议。如果你用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安置,政府部门不会干涉。私营企业的事,政府也不会管。但集体企业就不得私分集体资产。因为这是政策性、市政性的新增资产。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凡动迁、企业商标、政府减免税等,非劳动创造的新增资产处置要慎重。

6)好多不定因素的问题。我们是法治社会,有文件的规定。在新的办法尚未出台,也只能从《暂行办法》这个角度去谈。《暂行办法》的最后一条“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不要自己去乱解释。在新办法未出台前还是用老办法。老办法中有不定因素,有政府部门作解释。这是政府的权力,也是义务和责任。因此,要合理、合法,既维护企业的权益,也要维护职工的利益,又要保证合法经营。

(黄臻、徐新明根据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立民在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召开的“学习十六大会议精神”研讨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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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民

一、集体经济发展和改制的问题

1、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中小企业要改制,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大家都比较重视。从十六大的精神来看,将中小企业改制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中小企业中,应该讲绝大部分是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当然,还包括一部分私有企业。今天我着重谈一批国有小企业和集体小企业的改制。最近我们作了一些调查,也与一些有关领导进行交流或探讨。首先是我们这里的集体经济研究会,因为现在研究集体的不多,象范大政局长这样的同志,可以称为“铁杆”派,铁杆保集体的。大家不要忘记一点,十六大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毫不动摇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两块,一块是国有,一块是集体。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中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多种经济成分共存。所以,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传统的集体经济、集体企业,与现在的经济形势下确实不相适应。问题不是发展集体经济,而是要不要集体经济。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一部分理论家认为,还要什么集体经济,国有经济都要退出来了。我认为,集体经济还是要的,但是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具体实现形式完全可以探讨研究的。集体资本可以在国有企业中出现,在外资企业中出现,甚至可以在私营企业中出现,这是一种形式,至于是哪种形式可以探讨。譬如现在提出国资要退出,并不是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出,也不是从所有领域退出。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从一种竞争性领域退出,这是从我国国情来决定的,是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决定的。原来国有资产在计划经济时,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家包不下来了,没有实力包了,所以国资要退出,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民营资本进入。原来集体经济是国有经济的附属物,是“二全民”。所以讲到国有经济就把集体一起放进去,这是种误解。国有退出的领域,集体也要退出,我认为从来没有这种提法。国资是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让出空间发展,让民营资本进入,这是我们国家的政策。那么,集体资产也可以从原来“二国营”附属的前提下退出,可以根据自己需要,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可以进入新的竞争性领域。发展集体经济,可以说从某种领域退出,进入一个新领域,从总体上说是发展集体经济,扶植集体经济。所以说,集体经济还是要的,集体经济还是要发展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是要与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集体经济在新的形势下,它的实现形式是那一种表现方式是可探讨的,可以研究的。

2、集体经济改制的问题。前几年国有或集体资产改革主要内容是清晰产权。这个产权清晰主要划分产权归属,是属于国有的还是属于集体的。近几年新一轮改革也是清晰产权,但是内容不一样了,是清晰集体产权的主体,也就是前面走了第一步,现在是走第二步,原来是切大块,是属集体还是属于国有;现在是第二块,明确产权主体是谁。要明确产权主体,现在集体企业产权主体要清晰,属于张三还是李四,在这里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很多事要做。在工作中不要很笼统讲产权是清晰的,现在是主体要清晰,所以我提醒大家,不论是国有还是集体,要改制的,希望主体要明确,不要留后遗症。

目前,上海的集体还存“三大块”,一块城镇和市区集体,第二块是农村集体,第三块中央在沪企业的集体企业。上海有“四大联社”“三块资产”。总的概念大概就是这样的,集体资产总量占全市三分之一左右,全市总资产大约1400个亿,集体资产大约400个亿左右,所以着重要做文章,也就在这400个亿里面了。那么,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这几年改革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有一部分是政策性问题,有一部分是观念问题,有一部分政策不统一,操作性、理论性问题。我们这个会本身就是研讨会,就把这几块拿出来大家研讨,不作结论,在改革中应该提醒大家注意,也就是大家利用政策的效力,你们在改的时候要注意这几块。企业的资产监管,如企业得到4000多万动迁资金,能随便分吗?集体经济中有条主要的特征“不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谁来监管,因此监管的问题重要。

3、企业如何改制的问题。现在企业改制往往一风吹,到底是整体企业改,还是单个企业部分分立改。从成功的经验来看,从一个产品来改,比较好,包括管理公司、上市公司。到底怎样改?有的区提出三级以下公司统统改制,也就是我下面儿子公司,孙子公司等统统改制,这就是整体改制。现在市场经济,形成类似集团性、群体性比较多。当然,成功也有,失败也有。现在看起来比较好的是以一只产品来改制比较好,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大些。

4、关于工资总额问题。新办企业实际上以前没有的问题,就是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问题。这对老企业改制后,对新企业的核定,都会对企业的成本造成很大的压力,对企业留得住、留不住人才造成很大的压力。这可能是改革不配套。你说没有工资总额了,放开工资了,但是与税前核定有关系,也就是说目前工资总额这个概念还是有的。下一步,我们与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还要商量,到底怎样控制。消费基金与生产发展基金如何比例平衡。如何掌握包括税前列支的。接着,税制马上就要改革。现在不论老企业,还是新企业改制,但随着经济形势不断发展,600元、700元?即使900元税前列支,显然是留不住人的,这就是一个核定的问题。

5、资产评估的问题。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有个抵扣的问题。优惠抵扣,一次性抵扣比较多。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各区国资部门,市国资部门对这口径不一致。这是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抵扣的程序,在总资产评估中抵扣,还是在抵扣完了以后,资产中抵扣10%。这不是抵扣,而是折扣。一次性买断企业,企业评估以后,可能集体资产也会碰到这个问题。为了照顾经营者,鼓励你10%的折扣。大家都知道,一次性买断,可以优惠,是评估中净资产的10%;还是职工在应该各种享受抵扣后再给你10%,这里有一个差价。这个差价比较大,譬如,企业评估下来总资产1000万,给你抵扣10%,这样有900万卖给你。如总资产1000万抵扣,职工养老金、补助金等抵扣500万,剩下500,再打个折扣10%,你只有450万。前面享受100,后面享受450万,就相差55万。因为有些企业不知道,以为抵扣10%不错了,拿了45万;但不知道平白无故少了55万。如果争取一下,还能拿到55万。因为这条政策是很明确,各区的做法好象也不一样,也许也不太清楚。看来,这个政策今后会逐步明确。这个问题主要是涉及职工。关键是笔抵扣资产,抵扣资产从法律上理论上应该是职工的。现在通常的做法,资产现金拨给职工留给企业,然后企业给职工提供劳动岗位,与职工继续签合同,签3年、5年。资产不给你,留在企业滚动,职工走了再给他。那么,里面就有问题。从理论上、法律上这部分资产抵扣给职工,应该给职工。把工龄买断或处理了,但实际上职工没有拿到这笔钱。但企业处于两难境地:把钱给了职工就没有现金了,因为大部分资产不是现金;不给职工也不行,现在职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他可以告你,虽然你提供劳动岗位,我和你是合同制的,而资产是我的。与劳动部门讨论,也认为这应该是职工的。那么,又如何给职工呢?这应该探讨的。随着中小企业的改革深入,这几个尖锐矛盾和现实问题必然会反映出来,希望大家心中有准备,下一步大家不至于措手不及。当然,有些政策,会有所规范。

二、股份合作制问题

1、应该历史地看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从当时97年制订政策时,针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出台了这《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的有关具体规定到现还没有出台。从当时的形势来看,相对计划经济是比较先进的,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规律的,是得到了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支持。因此,19971998年之间,企业生产、效益上升都比较快。随着《公司法》的出台、私营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逐步减弱了,矛盾比较多,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情况,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没有及时的或适时的改进,也说明了1997年这套办法老了,而且还留了好多问题没有解决。当时制定时,就想分两步走的。如等全套办法规范了,时间就来不及了,因此先做《暂行办法》,走第一步试几年再看,否则就要落后了。现在新办法已经出来了,由于种种原因,市政府没有发。如果出台了新办法,大部分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我认为,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要历史地看,从根本上看。这种形式是否适合企业的需求,如果从根本上不符合,那么这种形式就淘汰;如果根本上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形式是好的,那么这种形式在具体政策上,某些条款上不适应,当然要调整,从现在看来,应该是后者。现在,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股份合作制在做法上、在政策上是缺乏进一步的规范。好多地方的做法,是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时是先进的,合理的,现在看来是落后了。这点我们必须承认,所以说是暂行办法,因此要适时地进行调整。目前,上海还有1万多家股份合作制企业。去年的集体企业只有5700家,是否可以说集体企业不行了?只能说传统集体企业是不行了。总而言之,股份合作制也是这问题。我们认为,政策没有适时去调整,有些问题当时是准备去解决的,准备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没有及时的迈步,现在准备迈了,只是这一步还没出来。那么涉及哪几个问题呢?

2、股份合作制企业目前的问题。1)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是大锅饭、平均主义。1997年股份合作制允许经营者持股,在当时的情况下,在政治民主上走了一大步,过去集体企业经营者谁能持股,而且是持3倍的办法?这对那时来说冲击相当大。从现在看来,经营者13倍做不下来。平均化、大锅饭产生的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企业决策迟缓,形不成决议。在各种利益、矛盾交叉时没办法统一。

2)权力的问题。大家反映意见比较多的,主要涉及到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到底是谁说了算?在老办法中精神已经有了,企业经营决策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说了算。只涉及到职工分配、生活上的问题,可以采取职工来办。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区别,在于企业大小而定,股东少的可以实行股东大会,股东多的可以实行股东代表大会。现在新办法已经解决了,而且创造了很多好的办法。可以根据办法,规范去做。

3)企业矛盾的问题。处理矛盾的第一步是看你企业的章程。有矛盾、打官司,我们的判断是看企业的章程。由于有的企业制定章程时无所谓,随便抄抄,而章程是你企业的法定文件,是法律。当然,企业的法律要符合市里的法律规范。你制定自己的企业法律文件是有效的,企业的章程是判决的依据。遇到矛盾了,先查你的章程,因为章程是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不清楚的,可以看市政府《暂行办法》;再不清楚的可以要求解释。因此,在制定章程时很重要,一定要认真,这是企业的法律文件。修改章程、制定章程都不应该很随便。章程还附在工商登记册里,工商部门认可了。如果企业章程违反市里的文件精神,违反大法,你的章程就无效。

4)离退休职工资金的问题。《暂行办法》提到离退休职工资金放在以后,由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办法。这一块资金如何使用,老企业都有这一块,如何处置,是作为公积金,还是作公益金处置?公积金是不好分的,公益金是可以处理职工的利益,福利还要改善的。这一块没动,前面说的分两步走的第一步太复杂,就没办法走,就有这个因素。在下一轮改革确定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确定了,就可以解决了。

5)新增资产的问题。我讲的新增资产,不是劳动创造的资产,是政策性或公益性创造的资产。譬如,土地搬迁是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这一块产生的资产,在处置时要慎重,不可以随便私分给每一个人。如果想私分,这就是典型的私分集体资产。再说土地使用权是五十年,有些卖房子是七十年,现在你一下子全部分掉,不是七十年,连一百年都给你分光了。政策性、市政性产生的资产,绝对不应该分。要与职工讲清楚。要强调碰到这种事情,处理时一定要慎重。因为这不是劳动创造的财富,只有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无可非议。如果你用于企业的发展、职工的安置,政府部门不会干涉。私营企业的事,政府也不会管。但集体企业就不得私分集体资产。因为这是政策性、市政性的新增资产。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凡动迁、企业商标、政府减免税等,非劳动创造的新增资产处置要慎重。

6)好多不定因素的问题。我们是法治社会,有文件的规定。在新的办法尚未出台,也只能从《暂行办法》这个角度去谈。《暂行办法》的最后一条“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不要自己去乱解释。在新办法未出台前还是用老办法。老办法中有不定因素,有政府部门作解释。这是政府的权力,也是义务和责任。因此,要合理、合法,既维护企业的权益,也要维护职工的利益,又要保证合法经营。

(黄臻、徐新明根据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立民在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召开的“学习十六大会议精神”研讨会上的讲话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