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康镛
最近,《物权法草案》三稿(简称草案)正在全国征求意见。草案总则规定该法调整各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财产关系,并在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专门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劳动者财产权有力的法律武器。第二编所有权第八章规定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为解决集体经济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提供法律支撑,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学习讨论草案,研究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财产权出现的新变化,形成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一、坚持劳动者控制权是新型集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
集体经济组织是按照集体所有制原则编制设立的。集体经济区别于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
怎样认识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的控制权?要从集体经济理论和历史渊源进行研究。马克思是提出“集体所有制”的第一人。1874年他认真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一个重要教训是没有得到农民的支持,于是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页)这段话表明,一是集体所有制是区别于私有制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二是建立集体所有制不能废除农民个人所有权;三是要通过经济的道路过渡实现集体所有制。当时,马克思对集体所有制的含义没有具体表述。1881年,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里奇的复信草稿》(初稿)第435页中指出,“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有助于他们从小土地经济向合作经济过渡,”而他在同一篇文章第438页中指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便于它从小土地经济过渡到集体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1963年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两段的文字内容几乎相同,但其中有的词语有时表述为“合作经济”,有时表述为“集体经济”,这时马克思把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概念并用。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他在该文中还肯定合作、集体经济中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以及集体占有、集体劳动等特点。这为合作社成为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有人认为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对立的,集体经济必须废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劳动者有控制权的合作社是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这既不符合马克思的论述,也有悖于合作、集体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是没有理由的。
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在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第301页)在这里,恩格斯提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剥夺农民个人所有权,实行共同占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在当时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列宁在《论合作制》中十分肯定地指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列宁全集》第4卷,197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第686页)
在我国,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谈到集体经济组织。他指出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必须谨慎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从我们党的二大开始,就讲合作经济,办合作社,直到1947年,毛泽东同志才讲集体经济,他肯定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使用为劳动者集体占有和使用,达到了个人所有制和公有制的统一。
综上所述,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最初形式,合作社保护劳动者个人财产权,保证劳动者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具有共同占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基本特征,这些都反映了集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原则产生,到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以及最近规定的国际合作社的原则,都坚持社员所有并控制企业,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劳动惠顾等基本特征,这些合作、集体经济运动实践中形成的原则,推动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规范和完善。
从理论和历史渊源分析,劳动者通过劳动和资本联合,取得控制权的集体经济是符合马克思等革命导师关于集体经济的科学论述的。然而,在如何实现劳动者劳动和资本联合,创造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问题上,国内外合作、集体经济的发展曾经走过弯路,遭受挫折。在前苏联斯大林时期,采取剥夺农民土地个人所有权途径推行的“集体农庄”,一是在集体经济理论中否定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二是采用行政措施剥夺劳动者个人所有权,违背了马克思关于通过经济道路过渡到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科学论述。这些在以后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1956年以后我国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有过深刻的教训。一是理论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结构,以放弃“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的依据;二是实践中以行政手段搞“转厂过渡”,退还股份,取消股息和劳动分红,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把原来产权清晰的合作社改造成“财产归大堆”的“二国营”,其实质是以政府对集体企业的控制权替代了劳动者的控制权。应该客观的说,“二国营”模式的集体经济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过贡献。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它的弊病凸现,劳动者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失去利益机制的激励和制约,已经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
在改革开放中,集体企业开始恢复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出现并创造了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制等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简称“两个联合”)。这种新型集体经济,改变了“二国营”模式,肯定和保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实现劳动与资本要素合作和共享利益机制,符合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同时,规定集体经济是以劳动者为主,有控制权的经济成分,从而界定了它与其他经济成分的区别。所以,坚持劳动者控制权的“两个联合”是新型集体经济的时代特征,是对我国几十年来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创新。
二、坚持劳动者控制权的新型集体经济必须由劳动者财产所有权作为经济和法律保障
劳动者控制权一般通过企业中劳动者财产权得以保证,在股权结构中可以是劳动者持股总数占51%以上的绝对控股,也可以是劳动者持股总数为第一大股东的相对控股。前一阶段,社会上出现了“集体经济过时”“集体资产退出”等种种议论,其结果必然是否定劳动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即将颁布的《物权法》为保护劳动者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提供法律支持。研究集体企业改革中产生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财产权,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群众的集体产权,这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公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集体财产来源于集体企业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国家和社会给予的物力、财力和政策扶持形成的资产,如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法规明确捐赠、税前列支和其他优惠政策形成的集体资产等,最近《物权法草案》已肯定“城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根本上纠正了集体资产是“无主财产”的观点。集体财产与国有财产都是公有财产,国有财产归全民所有,集体财产归一定范围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权利,享有所有者权益;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劳动群众约定行使出资人权利,享有使用、处置、收益权。城镇集体财产与农村集体财产一样应该界定明确的成员边界,实行民主管理。有了法律的支持和规定,原来集体资产“名为集体所有,实为空有”的状况才能改变。劳动群众真正成为集体财产的主人。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个人产权,劳动者以自然人或法人(合股)投资成为出资人,劳动者个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明确集体企业中可以有职工个人的财产权,这是对“二国营”产权制度的突破。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对改革中产生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布政策,分别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占有股权的比重。以后,又出现了员工持股公司,劳动者以自然人或法人(合股)作为出资人,产生了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劳动者个人产权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联系的利益机制,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原动力。《物权法草案》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和保护,也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保障。这必将纠正“左”的思想影响下,把劳动者“个人持股、分红、股息”等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的错误观点,从而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共有产权,这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共有财产,由劳动者按照约定共同享有所有、管理、收益权。劳动者共有产权,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形式。财产共有权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种所有权。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中规定,合作社的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可能以建立公积金来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是国际合作社的典范,它的成功的一条重要举措是设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加强合作社的财力、走向国际化以及克服和应付困难,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交纳的股金,合作社和劳动人民银行按比例上缴的年度利润等。《英国工人合作运动简史》中“工业共有权运动的贡献”中介绍,1971年工业共有权运动(ICOM)支持并提倡五项原则,即:合作、共有、车间民主化、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ICOM成立了工业共有权金融会(ICOF),通过了《1976工业共同所有权法案》,第一次在法律上定义了共有权企业的主要原则是“一合作企业的资产不能被任意转往另一ICOM成员企业;一企业解散时,其剩余资产必须分发给其他共有权企业或用于慈善事业等。”《物权法草案》第二编所有权第八章共有部分对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共有财产管理、处分、分割、转让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有详细规定,有力地支持和帮助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深化改革。
我国集体企业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厂,高积累,低分配,劳动者劳动积累沉淀为企业集体资产,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共有财产。共有产权范围应该分别归属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或社区劳动者。在企业深化改革中一部分作为职工的劳动积累返回到在职职工名下,确立了职工按份共有的个人产权;另一部分应该界定享有共有权的劳动者范围,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由劳动者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样做不仅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共有财产权,也体现了集体经济互助合作的基本特征,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实现劳动群众的共同富裕。劳动者共有财产对外投资时,可由劳动者依法约定出资人形式,行使所有者权利。这种劳动者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的产权形式是我国集体企业改革中成功的创新。
可见,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的集体产权、个人产权、共有产权是劳动者取得对企业控制权的经济和法律保证。有了这样的保证,劳动者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出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目前,从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构成分析,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出现多样化。大体有: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出资组建的单位,如联社全资组建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由劳动者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组建的企业,如合作制;三是劳动者集体所有财产、个人财产、共有财产以及吸纳社会法人、自然人入股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等;此外还有采用福利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协会、联合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非政府、非经济类型的组织。只要坚持劳动者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把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愿景作为宗旨,都应该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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