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营改增"试点工作有何新政策?
问:国家“营改增”试点工作有何新政策?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通知》规定,在税率方面,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其税率为零。
此外,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的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而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