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教授 孙仲彝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要“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还指出:“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可是,回顾近年来的改革过程,出现了值得关注和应该妥善处理的两个倾向性问题:一是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过程中,忽视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二是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采用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改制,搞“民营化”的做法。这些做法影响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由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控股的股份制构成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影响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应该科学地对待、妥善地处理以上两个倾向性问题,以有助于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握好经济体制改革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不要忽视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人所共知,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可以体现共同致富原则,能够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对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有重大意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势必要求公有资产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注重质的提高。然而,近几年来,在国有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改制中,存在机制创新的力度不足、从产权上搞“民营化”力度有余的情况。造成的后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数在全国2001年比1996年分别下降5.1%和33.88%,民营企业(即非公有制企业)数上升30.65%;1996年全国企业从业人员18234.11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占43.4%,集体企业占40.4%,民营企业占11.76%;到2001年全国企业从业人员16502.22万人,其中国有企业占27.4%,下降16%,集体企业占19.2%,下降21.2%,民营企业(即非公有制企业)占42.41%,上升30.45%,实际上全国企业从业人员2001年比1996年减少1731.89万人。事实上,民营企业(即非公有制企业)难以安排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减少的从业人员,而且在民营企业(即非公有制企业)从业的人员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占47.3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占28.51%,参加失业保险的占34.7%。
从上述情况说明,继续开放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在国外,不少国家同样非常重视发展中小企业和多种形式的集体或合作制企业,这些企业在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解决劳动力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开放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可以实行由国有资本或职工控股的股份制公司,不应以“抓大放小”为由,“一刀切”地刮出售国有中小企业资产之风,不能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用行政命令强行推进出售国有中小企业资产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制,这种搞“民营化”的改制,实质是化公为私的“改制”。国有中小企业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应该把经营机制、分配机制、用人机制等机制创新搞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非垄断行业适当地继续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构建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与非公有制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对于城乡集体企业,应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而不应再以缺乏活力为由,不分析具体情况,“一刀切”限时“民营化”,以集体企业“改制”为名,搞化公为私之实的集体企业改革。目前,“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包括上海郊区的城镇和农村乡镇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要求无可非议,应该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并营造政策、法规等良好环境。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如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实践告诉我们,集体企业深化改革首先应将集体经济恢复马克思主义的原意,按照党的十五大报告的理论创新,明确集体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相结合的经济。其次应该创新搞活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分配机制和用人机制,使职工可以集资入股、对原集体企业资产享有所有权,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并通过董事会享有经营决策权。还可以实行以集体资产为主成分的多元投入的股份合作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的集体企业。经过以明晰产权为重点的集体企业改革,以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应该而且完全可以成为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在国有经济的主导下,真正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不应只走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搞“民营化”的路子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传统的“一大二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解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即出现了大批乡镇工业集体企业,也催生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个体、私营经济有了发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私营企业没有被国家的法规正式承认,戴着集体经济的“红帽子”。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兴起了承包制,出现了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一些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或承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特点,既不象纯粹的私人企业,又不同于原来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称其为“民营科技企业”。
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开发开放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在党的十五大前,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同时,由于当时各界人士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理解还有距离,就出现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提法,而在中央文件和宪法中则从未使用和出现过“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提法,这种提法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属于经营方式的提法,例如,可以是国有制民营企业、集体所有制民营企业、合作制民营企业、股份合作制民营企业、股份制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等等。“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回避了所有制性质,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称呼以求得生存空间是可以理解的。经过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对《宪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二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必需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应该看到,不少“民营企业”是靠创业者自己通过多种渠道形成创业资本,资本积累过程是企业资本自我滚动的过程,这种情况应积极引导和大力提倡。还有一些是通过合伙制和股份制形成的联合创新企业。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明显地在实施工作中出现了将国有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通过改制为“民营企业”化公为私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做法,使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这种做法不应再继续下去。到2001年底,全国173.65万家“民营企业”中,纯私有企业占76.19%,混合私有企业占19.11%,港澳台资企业占4.7%。各地区“民营企业”构成中普遍以纯私有企业为主,全国31个地区纯私有企业所占比例都在60%以上,纯私有企业所占比例在“民营企业”构成中占80%以上的有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宁波等八个地区。“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广东省纯私有企业占67.53%,混合私有企业占15.82%,港澳台资企业占16.65%;“民营经济”发展后来居上的浙江省纯私有企业占79.06%,混合私有企业占18.32%,港澳台资企业占2.62%。这种情况大多是从集体企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转换过来的。
因此,有一个基本观点应当取得共识:发展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并不意味着抑制非公有经济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一定要通过国有中小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改制来实现,尤其是政府部门不能以行政手段限时要求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应该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现在的问题是有片面性,对于两个“毫不动摇”缺乏全面理解和实施。当前,在舆论导向上,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较多;宣传发展公有制经济,讲国有经济较多、讲发展集体经济少,宣传国有经济讲国有中小企业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该力戒片面性,既要宣传和实施公有制为主体,又要宣传和实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既要宣传和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又要宣传和实施以明晰产权为重点,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既要宣传和实施由国有资产、集体所有资产参股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又要宣传和实施由非公有制资产参股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等等。
综上所述,对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化”的倾向不应再继续下去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营造政策、法规等良好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关注并妥善克服两种倾向,将有助于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基础条件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也是有助于解决好经济体制改革全局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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