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在上海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论坛上,有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不少精辟的论点,由于篇幅有限,现先发表国务院国资委维护稳定办公室副主任周放生同志的发言摘要,以后,将逐一发表。
周放生:集体企业改制应重点解决六大问题
2005年11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维护稳定办公室副主任周放生在上海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论坛上书面发言。他指出,集体企业改制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六个问题:一、尽快出台全国性集体经济改制的法律法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和明晰集体企业的产权主体。新的法律法规应突破集体资产只能共同共有的限制。二、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与“谁积累谁所有”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一定范围内劳动者所有、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集体企业职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不同边界,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集体资产中虽然有投资人出资积累的成分,但更大量的是集体企业职工在国家政策,国有企业、国有单位、联社组织的扶持下,通过自身的劳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的情况下创造积累而成的,所以,集体企业资产从历史形成过程来看,既有国家支持形成的,也有投资者投资形成的,更有集体职工劳动积累形成的。但是要明确:“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仅适用于集体资产。不适用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它所有制形式企业的资产。三、改制的集体企业要同时改变职工劳动关系,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及身份是历史形成的。当时国家倡导全民就业,但又无法将所有就业人口用全民职工的办法全部包下来,只好采取全民和集体职工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显然,集体职工是计划经济用工制度的产物。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集体企业中的用工制度已经演变为事实上的终身制,职工成了“企业人”,“单位人”,职工本人的生老病死,就业,以及的医疗、养老等,都离不开企业。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同时解除职工与原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让集体企业职工从“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集体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方式同样既可以是企业的股权,也可以是现金或债权。集体企业的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时,应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有联社资产的,可由联社、地方政府共同解决。以缓解集体企业改制成本来源不足的问题。四、适当考虑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利益。集体企业的资产是集体企业职工共同共有的,理应包括已退休或将退休的老职工。所以,集体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有剩余资产时应留出一块资产用于补充退休职工社会保障的不足和解决生活困难。五、联社组织可转为合作经济行业管理协调机构。长期以来,手工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联社组织通过成员单位上缴利润和管理费形成了合作事业基金。为成员单位服务,指导和扶持成员单位发展。集体企业改制后,联社组织可相应转为合作经济行业管理协调机构。六、应明确负责制定集体经济改革、改制政策的政府部门。目前集体经济改革、改制中的诸多重大问题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负总责来研究,这是集体经济改革、改制长期滞后的体制原因。这个政府部门既要负责制定集体经济改革、改制政策,也要负责指导各地执行政策。组织机构不落实,一切都是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