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式及债权债务处理有何新规定?
问:东北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式及债权债务处理有何新规定?
答: 2005年11月6日,国务院批复了由财政部、国资委和劳动保障部联合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改革方式,意见》提出,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明确提出:
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划转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