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严把劳动关系调节关维护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近年来,青岛市严格规范劳动关系调整行为,把企业破产改制中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纳入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领域,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是针对企业改制、破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制度。规定改制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改制前的职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未履行的期限;凡不符合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规定的分流方案,一律不予审核。规定企业改制时,对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两龄”条件的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制定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破产企业欠薪欠费的解决办法,即企业破产前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安置费等,依法从企业破产财产、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中解决;明确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办法,即对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明确了破产企业原固定职工的分流安置办法。三是建立安置方案审核备案制度。明确要求改制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改制人员分流工作。这些制度对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都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