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忠
人们在探索所有制改革时总会涉及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股份合作制等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往往会作出很不一致的理解和诠释,当前仍存有不少模糊之处。由于这些理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带有根本性和主导性,争论早已超出了概念之争,因此有必要提出来加以探讨,以求得共识。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项还是两项?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的新理论。据此,有不少同志断言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仅此一项。
笔者以为,上述理解并不符合中央文献的原意。诚然,十五大报告在论述“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问题时讲了“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但在同一报告的同一部分论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问题时,又讲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显然这又是一项“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紧接在十五大后举行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是将两项制度相提并论的。宪法认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笔者以为,这样的认识既符合形式逻辑,也合乎汉语语言规范。
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不是“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呢?我们从邓小平的论述中可以找到肯定的答案。邓小平从来是把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所有制放在一起加以论述的,早在1985年就多次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 还说:“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还指出:“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始终避免两极分化。”由于“共同富裕”是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的结果,所以上述诸论述中所讲的“共同富裕”可以看作是按劳分配主体。由此可以看出,在邓小平著作中,始终是把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主体相提并论的,将其并列为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非常重要的方面”,就象列宁把“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看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一样。
笔者以为,只有将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公有制并列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同社会主义经济公式保持一致。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公式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恩格斯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在1891年得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的新公式。1917年列宁重复了恩格斯的观点,并第一次用数学公式的形式从经济理论上给社会主义下了定义: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邓小平将社会主义从经典变为现实,提出了现实社会主义的经济公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共同富裕)。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公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公式表明,“两个主体”是继承了邓小平公式,而两个“副项”中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重要命题“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概括,无疑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讲到中国共产党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始终站在时代前列领导和谋划改革”问题时,提出了六个“正确处理”,列前两位的就是所有制和分配方式——“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再次证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两项而不是一项。
总之,无论从逻辑上、语言上、法律上看,从邓小平有关论述看,还是从马克思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公式构成看,按劳分配(主体)始终是同公有制(主体)形影不离的,因此可以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两项,而不是一项。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能不能等同于混合经济?
有些文章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加以混用,似乎二者可以等同。其实,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经济,是涵义有别层次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中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结构。”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上述命题概括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论述公有制经济内涵的时候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六届三中全会肯定地指出:要求“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表明,党中央率先准确使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概念,既是对我国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又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理论指导。
顾名思义,“混合”是指介于两个极端之间,在经济上,是指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情形。在市场经济学中,“混合”是指介于私人经济和公有经济之间的结构性经济,如把私营经济和公共经济混为一体的体制,称为“混合市场经济”;在美韩等国,通常将从事股票控制的公司称为纯粹控股公司,将从事股票控制、又经营某种实际业务的公司称混合持股公司。
英国学者庇古1920年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主张通过政府纠正市场缺陷来使社会财富尽可能有效利用。凯恩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提出:市场价格制度的缺陷,依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是不可能达到充分就业的有效需求的。唯一的出路是政府干预经济,从传统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走向有国家调节的、混合的资本主义经济。可见,在庇古、凯恩斯那些混合经济概念的始作蛹者看来,混合经济是指“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两手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今天,混合经济已经成为西方市场经济各国共有的“族特征”。在诺贝尔奖得主萨缪尔森的《经济学》第10版、11版、12版、13版中均是指两个意思,一是两手调控的市场经济,等于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资源配置的双重方式—一市场方式和行政方式并用,即经济运行方式中的复合型资源配置方式。正如萨翁所说世界上纯粹的市场经济只存在于经济学家的教科书当中一样,现实的市场经济均是有政府干预——一只“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的经济。此外,也有把资本主义特征和社会主义特征的并存称为混合经济的,曾被西方经济学家分别称为“控制经济”(制度学派)、“平衡经济”(新古典学派)、“双重经济”(凯恩斯主义)以及“趋同”(新制度学派)。
由此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理论中,混合经济的涵义尽管有别,但都是指的宏观经济,或者是指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或者是指全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方式并存的格局,或者是指两类制度特征的兼容,显然不同于作为微观经济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之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相对应于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人所有制经济等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中新增添的一个成员,是确认股份制这一人类社会迄今资源利用效率最高的资产组织形式的理论表现。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资产组织形式,又是企业的财产结构,其中的公有资产部分还是公有制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是不是都属集体所有制?
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有人根据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文件的有关论述,进而断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性质。笔者以为,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把握企业的性质。从理论上讲,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确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股份制和合作制问题,都作过许多肯定的论述。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向联合劳动过渡,还是个体农户、手工业者向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化,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最为理想的过渡形式。
1、马、恩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打开的第一缺口,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而且是“积极的扬弃”,合作工厂是“伟大的社会试验”。
2、合作制是“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工厂保留着股份资本形式,并以集体资本形式出现,所以工人能够“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的劳动增殖”。
3、巴黎公社“有名法令”的决定——把那些因企业主逃跑而停工的工厂和作坊,交给工人合作社——认为这一法令是“表明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这种工人合作社必然要“导致共产主义”。
4、合作社是农民走向共产主义的中间环节。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必须把小农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同时把中农和大农“联合为合作社”,将大地产转交给农业工人使用,借以愈来愈多地消灭对雇佣劳动的剥削;进而通过社会领导机构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全国大生产合作社”。
5、合作社照顾和承认农民彼此“自己的利益”。在合作化初期,有必要“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6、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各个阶段,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将提供各种便利,如接受合作社的抵押贷款、大幅度降低利息、生产资料实物贷款等,以帮助合作社建立大规模生产。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作为向全社会所有制过渡形式的合作社,将在相当时期内保留商品与货币、补偿与定息、雇佣劳动和对剩余价值的占有、租佃与租金、股金与红利等商品经济的范畴。显然,工人合作工厂、农民合作社,作为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保留着某些旧的痕迹。这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过渡时期在经济方面必然带有脱胎印记的思想是一致的。
从法律上看,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宪法第六条规定;“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里所指的“合作经济”,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有着明确的涵义:“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为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的合作经济。”
以上是就理论上和法律上来看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的,它的确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在实践上却并非都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企业的牌子和名称,而在于是不是名实相符。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里,中央并没有讲现实存在的挂牌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都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而是讲在“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只有那些“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才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单位。显然,中央明确给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学标准,即必须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要是以资本的联合为主的企业,那么就是合伙制企业或私人控股制企业,决不会是公有制企业了;要是仅仅是劳动联合为主的企业,那就成了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而不可能是股份合作制经济单位。若是仅仅从牌子上判断出股份合作制经济的性质,那是犯了“望文生义”的形而上学错误,是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和如实反映的。
再从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关系来看,二者同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实现形式问题的时候,举证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两种形式,同时指出“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至于股份合作制经济中只有“劳动者的两个联合为主”的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否则就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范围。当股份合作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股权走向流动的时候,一部分企业很有可能发展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这样的企业若是由个人控股,则转变成了私有制性质的企业。
笔者从江浙沪等股份合作制经济发达的地区调查中发现,不仅是各地已经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在十五大以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存有许多无法归入股份合作制企业之列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挂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牌子,但其体制、机制、班子均不能称为股份合作制,只能按中央文件所说的通过“引导”“使之逐步完善”,走向规范。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组建过程中和运作过程中的非正规行为,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改变了企业的公有制性质的;第二类是造假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类是滥用权力使股份合作制企业变形的情形;第四类是异化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从发展趋势看,一旦股权流动,股份合作制企业会向两个方向变化:一是内部少数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这个“内部少数人”很可能是企业经营者集团,成为内部人控制的企业;二是外部控股人进入企业内,企业被外来资本所控制,这个“外来资本”也许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许是私营企业,但最有可能的是私营企业。
上述四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不符合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基本规范要求: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职工自愿入股、民主管理”“职工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聘任总经理”,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才能走向规范。(本文有删节)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部前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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