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新举措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上调至1600元
为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在计税方式上也作了相应调整,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如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都应计入工资。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按现行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虽然“标准”调整会使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减少120亿元,但这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据悉,以往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但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大都定在每月800元内扣除额,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扩大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