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规则更明确
历经12年多次修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破产法》终于“破茧而出”。新的《企业破产法》最大看点是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在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相关条款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与此同时,新《企业破产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