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兆忠:集体资产客观存在
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副主任陈兆忠最近在一次座谈会上讲话指出,集体资产客观存在。他说,一是国家大法应当明确集体产权的归属。在《物权法》等国家重要法律中完善物权法律,特别是明确城镇集体物权的地位,使其获得与国家所有、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平等的保护,不受侵犯,不仅有利于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而且也是按照《宪法》精神,切实反映当前集体经济发展现实的题中之意。集体资产的产权一直是明晰的。就如同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一样,集体资产毫无疑义地属于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至于目前是否能清晰到人,那是一个继续深化改革的问题,与集体产权的最终归属权无关。二是集体产权的边界是清晰的。集体所有的资产是由集体范围内劳动群众的劳动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形成的。国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私有、个体和中外合(独)资企业发展经济所采取的措施,国家可以在企业发展中得到更多的税收和就业岗位。谁投资、谁所有,国家优惠政策不是投资,不能认为集体企业的资产中还包括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那一部分。三是集体资产是客观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集体资产不仅没有消失,而且还在壮大。集体资产过去是劳动群众的生存基础,现在和将来都是劳动群众的保命钱。集体企业客观上承担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同时,也为集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上海集体企业改制后,各级联社仍然承担一大批残疾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困难职工、复退转业职工和职工遗属等生活开支。因此,对集体资产不从法律上加以保护,将会严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并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带来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