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企业中劳动群众的具体成员如何界定?
问:城镇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集体企业职工队伍情况复杂,流动性大,劳动群众的具体成员如何界定?
答:这是城镇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物权法》制定中一个难题。从目前集体企业职工队伍和用工制度的现状分析,我们认为:一是本集体企业职工中离退休职工对集体资产形成和积累有贡献,应该界定为劳动群众的具体成员;二是在职职工中有计划经济条件下分配的职工,有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有按照市场规则招聘的有期限的合同工,有劳务工,也有国有集体企业混岗职工等,企业可以依照现行法规、在职职工的用工制度和对集体财产的贡献等不同情况,界定劳动群众的具体成员范围。一些集体企业在改制中从实际出发,规定劳动群众的成员是企业改制前对集体财产形成和积累有贡献的职工。有的在改制后建立新企业的章程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条件。所以,我们认为《物权法》应该规定,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归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的具体条件和界定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