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出台新规定,两类人终身不得担任国企负责人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无人负责,南京市制定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被判处刑罚的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办法将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等。
据此《办法》,因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人,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目前,南京已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产权所有制的改革,到2005年底,南京市国资集团所属企业集团共有24家,企业总资产达1692亿元,净资产3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