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名山
众所周知,党中央长期以来很重视、支持、鼓励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发展。在多次涉及有关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时,党中央提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等等。
全国各地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情况并不平衡,有的省市发展形势较好,热气腾腾;有的省市发展声音较弱。上海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发展状况怎么样呢?我认为是有喜有忧。喜的是上海四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一贯坚持走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坚决贯彻党中央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尤其是发展以劳动者两个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对于走共同富裕道路、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并创造了多种富有特色的实现形式。特别已有一批像新工联集团有限公司这样的新型集体企业,正在成长发展中。忧的是上海集体经济发展至今仍未走出阴影,面临着诸多困难。曾记得,有些部门文件中提出,“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不是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并且明确地将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也包括在内。上海集体经济本世纪以来出现滑坡、集体资产流失,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喜忧交加的氛围中,我深信上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对集体经济、合作经济扶持的政策、法制力度,尽快使上海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走上健康持续发展轨道。我也就此,对上海有关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若干政策、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市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法人定位问题和授权行使管理职能问题
这是上海联社的法人定位“政社合一、合署办公”解体以后十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据了解,全国各兄弟省市体制改革联社大都定位为事业法人,享受财政拨款或补贴,政府授权委托行使管理职能。然而,上海主要由国资部门归口管理集体资产。这种管理体制容易走“二国营”的老路,难以按集体经济的特点管理好集体资产,难以服务好量大面广的集体企业。目前,上海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在尽力地为集体企业服务。因为他们最了解集体经济、集体企业的疾苦和困难。但是,他们没有得到政府授权的管理职能,工作中遇到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我认为,如果政府不发挥联合经济组织的桥梁和帮手作用,却由自己直接去管理量大面广、大都是中小规模的集体企业,管不好是必然的。
二、关于集体经济要不要政策扶持和怎样扶持问题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似乎已经到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阶段,对于集体经济发展不应再提扶持政策了。我认为这是对平等竞争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就上海实践来看,集体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集体经济长期以来是一种弱势经济,计划经济时期它比国有经济低一头,改革开放以后国有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私营经济都享受过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反,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扶持政策倒成了一种要取消的“惠顾”,还说要它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这公平吗?集体经济是一种“穷人”经济,即便是在西方国家,合作经济也会得到政府的某些政策支持,何况,我国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应该根据差异制订差别政策,调整所有制经济结构中的发展不协调状况。我认为下列问题,尤其值得思考。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税率为25%。集体企业按此税率纳税,显然偏高。新税法提出三种税率25%、20%、15%。我认为,集体企业拟参照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纳税较宜。这是一个方案。第二方案,可在征收环节上采取灵活办法,根据企业盈亏状况,使其不超过原有税率。第三方案,拟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办法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这与城市新型集体经济属于同一性质的组织形式,在当前城乡尚存在差别情况下,照搬固不可取,但参照应是可取的。
(二)关于集体企业职工红利税率问题
为了鼓励集体企业广大职工积极对本企业的投资入股,扩大企业资金实力,提高职工企业主人地位,走共同富裕道路,有必要对职工红利实行优惠的税率政策,不能按现行20%税率征税,并适当降低征税门槛。理由是:
1、这属于对企业利润的二次纳税行为。当前,我国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投资所得都是一次纳税,也有定额纳税。对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所得是免税。同样是投资,对于集体企业职工投资在本企业的投资所得却要纳税20%,显然是有失公平。再说,职工投资企业是有风险的。
2、企业职工投资基本上都是小额投资,而且分红所得实际上是他们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现在既不设分红所得的起征点,又不实行累进制,是一种平均主义的税制,这对于弱势群体的投资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利的。与国外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也是相悖的。党中央早就提出,要走共同富裕道路,近年又提出提高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水平。国家税收政策就应及时地适应这一要求,明确税收起征点,降低税率,进行有效地调整,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调动职工投资于本企业的积极性,以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三)关于集体企业融资问题
银行没有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潜规则仍在歧视集体企业的融资。如果是集体企业,则在贷款额度、优先程度上要大打折扣,从严掌握。存在着为集体企业贷款似有肥水流入他人田的味道,甚至信贷员还怕背上“是否得到好处的嫌疑”。这种潜规则是导致集体企业长期来陷于贷款难的境地。笔者建议银行应加快消除潜规则,对贷款者一视同仁。同时,也允许市级集体经济联合组织试办互助合作信用机构作为对集体企业融资的补充。
三、关于传统集体企业劳动积累的分配问题
传统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实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的产权制度,很难调动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又难以体现职工是企业真正主人的地位、作用和思想。因此,很有必要和及时地对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资产积累进行分析研究和了断。我认为,集体企业的资产积累无非有三个来源,一是资本的投资积累,应本着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归资本投资者所有,产权明晰到位。一般而言,传统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资本均已归还,其中,也包括职工原始投资入股资金也已归还,但是在归还中也存在原始投资资本沉淀于企业资本效应的现象。对于这一部分形成的企业资产积累,能清则清,不能清者则难清也,可归在集体所有(或共有)资产之中。二是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积累,则应归集体所有,不宜分到职工个人。三是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劳动积累所创造的资产积累。这是集体企业广大职工长期以来低工资、低福利所形成的资产积累。对这部分资产积累无疑应归全体职工个人所有。但是,过去没有分给职工,现在应该是到了可分的时候了。
具体如何分法,则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确定:对于临近破产的集体企业,已无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资产积累而言,因而也不存在分解问题了。对于继续存在和发展的集体企业,则应将这部分资产积累中的一部分,现职职工按贡献大小,分解到职工个人手中,离退休职工由于历史演变,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分解到个人,则宜作为离退休职工群体共同共有,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补充养老保障费用。对于将要改制的集体企业,则提倡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走新型集体企业发展道路。就是分到职工个人的资产,同时按一定比例购买企业的增量资产,两者合并作为对企业的投资入股。这样,既体现职工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又能增加企业发展资金,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当然,无论是前者将企业劳动创造形成的资产积累分配到个人,或是后者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走新型集体企业发展道路,都需要严格按照程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能由企业领导层擅自决定。
四、关于新型集体企业产权(或股权)结构问题
企业产权结构是个重大问题,它决定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新型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有它量和质的规定性,主要是企业劳动者联合投资量必须占总投资的最高比重,占控股地位。如果达不到最高比重,则不能称之为规范的新型集体企业。譬如,在产权结构中,若出现一股独大,则这个投资者的性质就决定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自然人一股独大,即企业就成了私营企业;几个自然人加起来为大股,企业即为合伙制企业。外来股参股一股独大,则外来股所有制性质就是本企业的性质。笔者提倡新型集体企业向混合所有制方向发展,以取各种所有制之长,实行开放型多元化产权结构,但必须掌握“度”,过了“度”的混合所有制就会变“性”。我认为,应该从法律上予以规范,不能将只有少数职工持股的集体企业就称之为新型集体企业。
综观上海集体企业和新型集体企业的现状,技术创新力量不足,高端产业不多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今后集体企业加大吸纳高科技产业、高素质人才投资入股尤为重要。这种投资可以技术、技能、知识、专利等生产因素投入,也可采取向对方投资入股,借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总之,集体企业要走资源集约型、科技创新型之路,进一步提升能级。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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