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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发行时间:2006-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深圳出台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深圳市政府日前召开全市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据介绍,此次会议是深圳市政府第一次针对集体企业专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标志着该市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副市长张思平出席会议并对推动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要求。

    据深圳市国资委集体企业处负责人介绍,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在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体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问题、矛盾越来越突出,产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此次深圳市政府针对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市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历史沿革和产权形成的特殊性,明确了传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精神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明晰企业产权,推动制度创新,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人格化;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特征、劳动者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的新型集体企业模式,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据介绍,深圳市政府出台的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根据传统城镇集体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了系列优惠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传统集体企业改制要求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可以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采取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包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鼓励实行全员持股改制,对员工持股实行集体资产有偿认购,允许价格优惠;员工优惠持股比例根据工作岗位、工龄以及贡献等合理设置,原则上差距不宜过大,既体现差别又保证相对公平;鼓励经营者、员工或其他战略投资者以增注资本金方式持股,做大做强企业;对全员持股改制困难的企业,允许向部分员工协议转让股权,或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对改制中集体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也作了原则规定;强调员工持股不与就业权挂钩,改制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入股,也不能因员工不入股而停发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鼓励企业一次性改革到位,彻底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置、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改制完成后,员工个人对所持股份拥有处置权,可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自主支配。
深圳出台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发行时间:2006-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深圳出台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深圳市政府日前召开全市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据介绍,此次会议是深圳市政府第一次针对集体企业专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标志着该市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副市长张思平出席会议并对推动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要求。

    据深圳市国资委集体企业处负责人介绍,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和街道集体企业在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传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体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的问题、矛盾越来越突出,产权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此次深圳市政府针对传统城镇集体企业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市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到了企业历史沿革和产权形成的特殊性,明确了传统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精神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明晰企业产权,推动制度创新,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人格化;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特征、劳动者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的新型集体企业模式,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据介绍,深圳市政府出台的传统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根据传统城镇集体企业的不同类型,制定了系列优惠政策,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传统集体企业改制要求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可以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采取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包括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鼓励实行全员持股改制,对员工持股实行集体资产有偿认购,允许价格优惠;员工优惠持股比例根据工作岗位、工龄以及贡献等合理设置,原则上差距不宜过大,既体现差别又保证相对公平;鼓励经营者、员工或其他战略投资者以增注资本金方式持股,做大做强企业;对全员持股改制困难的企业,允许向部分员工协议转让股权,或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对改制中集体产权转让收入的使用也作了原则规定;强调员工持股不与就业权挂钩,改制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入股,也不能因员工不入股而停发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鼓励企业一次性改革到位,彻底解决集体资产产权虚置、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改制完成后,员工个人对所持股份拥有处置权,可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自主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