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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
发行时间:2007-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物权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

    2007年3月20日公布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集体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

    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规定,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物权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
发行时间:2007-03-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物权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

    2007年3月20日公布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集体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集体财产的归属:

    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规定,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