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进就业将成各级政府法定责任
从2002年起实行的积极就业政策,终于在这个春天拥有了法律上的“名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日前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简称《草案》)。
《草案》力求从法律层面规定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提出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并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是建立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草案》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二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三是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作为首部专门解决就业问题的法律,《草案》规定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分工为,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