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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启动
发行时间:2008-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启动  

    近日,由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农委、经委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出台。这标志着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对于基础薄弱,资金需求迫切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无疑是雪中送炭。而对三农的影响,与孟加拉的农村银行有着不谋而合。早在13年前孟加拉式的小额贷款已在中国开始试验,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难题,但有限的资金和贷款额度的制约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急需出台新的金融政策适应农户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境。

  《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要先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为推进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市金融办、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等9家单位联合成立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实施办法》没有对企业法人的范围做出限制,这意味着,不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此外,对外资作为主发起人也没有明确限制。不过《实施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有着明确限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的初始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资本金额的50%。银监会和央行于此前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启动
发行时间:2008-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正式启动  

    近日,由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农委、经委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出台。这标志着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据有关人士介绍,此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对于基础薄弱,资金需求迫切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无疑是雪中送炭。而对三农的影响,与孟加拉的农村银行有着不谋而合。早在13年前孟加拉式的小额贷款已在中国开始试验,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的贷款难题,但有限的资金和贷款额度的制约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急需出台新的金融政策适应农户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境。

  《实施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要先在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为推进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市金融办、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等9家单位联合成立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

《实施办法》没有对企业法人的范围做出限制,这意味着,不论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此外,对外资作为主发起人也没有明确限制。不过《实施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有着明确限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的初始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总额不超过资本金额的50%。银监会和央行于此前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