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勇:创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
日前,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院长黄勇撰文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内在动力源于央企和地方国资,但参与的主体和活力却来自于社会资本。我们应注重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国有资本和其他资本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发挥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体制机制优势。
遵循“控股有为,参股有序”的要求,在寻找最大公约数中创新不同类型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为保护混合过程中各类股东的权益,重点可参照五类情况:第一类是可以采取股权对半开的比例结构,股东就企业的经营管理按照一致意见进行经营决策。第二类是大股东控股,一个或若干个小股东参股的情况。可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在确立严格的“硬财务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股东回报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实行股东承包经营。二是通过股东之间的协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小股东的管理权、话语权和收益权等。第三类是按公司法参股股东拥有否决权规定的最小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进行混合。第四类是设立优先股。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国有股比例高的,其差额部分设立优先分红股,民营股亦是如此;优先股分红值由股东协商确定。同时明确管理决策须股东一致通过的原则。第五类是建立经营团队、骨干员工参与分红制度、持股制度。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增量留出一定比例用于职工分红;对条件成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转为股份,以解决企业“两权分离”后发展动力的问题。
此外,还应完善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相配套的监管制度。一是加快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形式由管实物形态的企业变为管价值形态的资本;二是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人事和决策管理制度,不再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而按市场经济规则开展运营和竞争;三是实施经营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股权期权激励机制改革试点。例如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基金退休提取制度等中长期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