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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4-03-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的《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13425日公布),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4-03-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

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的《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013425日公布),对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