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交易量(额)分配的合作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湛江市供销合作社林尚最近发表文章说,合作制实体与其他经济组织在分配制度上存在重要区别。一些专业合作社动辄挥动“股”字大旗,以股定权,以股分钱,其实这是对合作社精神的严重背离。在以股份为方向盘的现代经济制度中,为什么按交易量(额)分配的合作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呢?原因有三:
一是专业合作社是自我服务的组织,成员的收益主要通过获得的服务实现,获得这种服务的大小往往在交易量(额)中体现出来,而很难纯粹用出资的股份来衡量。
二是专业合作社是互相需要的人们的组合,而需要的不是出资。成员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原因并不一定缺少资金,但肯定缺少合作社可带来的能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源,比如生产经营规模、市场风险能力等。因此,尽管在合作社中的成员出资有大小多少的区别,但往往他们对合作社或对其他成员的需求更具有决定性。
三是专业合作社产生是基于信任而不是基于资本。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真正的熟人社会,而股份制企业基本上是“认钱不认人”。当然股份在分配中的权重在章程中可以做出适当的规定,但不能“喧宾夺主”。落实按交易量(额)分配是规范合作社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