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入“合伙企业私募” 破解“职工持股”难题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来云鹏律师日前发表文章说,“职工持股”作为解决劳资矛盾,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有效方式之一,一直被各类企业广泛应用。但过去一段时间,职工持股也遇到了一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障碍。要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需要我们探索最适合它的模式。
众所周知,为了规避股东人数限制,“股权代持”模式层出不穷。主要有:
一是设立“职工持股会”代持职工股权。二是工会代持职工股权。三是企业内部机构代持。四是“一拖多”的信托代持。
但上述几种模式都出现了许多问题,基本已经被叫停。为此,笔者推荐一种新模式——“合伙企业私募”模式。
所谓“合伙企业私募”,是指全体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企业”,然后再以这些“普通合伙企业”名义将全部资金出资到被持股企业。
采用该模式具有如下优势:
一是没有非法集资嫌疑。由全体职工出资组建合伙企业,经过了有权机关的行政许可,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无非法集资嫌疑。
二是容纳人数优势。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限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容纳全体职工出资。
三是税收优势。避免了双重征税,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而且股权投资收益,只纳一次所得税。
四是股权管理优势。由于合伙企业的设立运作是依据国家颁布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或《全体合伙人公约》,所以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均有成熟、稳定的法律关系支持。
当然,该模式也有一个问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这一风险可以通过制度设计降到最低。 (姚)
物权法的颁布标志我国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日前刊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访谈录。孙宪忠认为,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是我们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孙宪忠回顾说,曾有观点认为这部法律出现了违背宪法、主张将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平等保护的严重的资本主义倾向,在根本上违背了政治体制上的社会主义本质。
这些质疑、指责,核心是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对于民众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予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这个条文的批判。在物权法中建立对于各种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立法方案,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提出来的。而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在法律上当然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的财产权利当然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另外,在我国所谓的私有财产,也主要是普通的劳动人民的个人财产。人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足够的地位,那才是真正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标准。这也是当初我们没有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这种主体“三分法”的模式来规定我国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分类的原因。孙宪忠说,建设性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与革命性社会不同的社会状态。所谓革命就是推翻,重新建立一套制度。而建设性社会就是必须要承认既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要承认根据以前的法律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物权法的颁布比较彻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国社会因此而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