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平罗县试点土地信用合作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不畅、混乱和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影响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问题,探索出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模式。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不同于土地股份合作社,也不同于反租倒包,它引入了金融部门的存、贷款机制,即农民把所承包的土地,像把钱存到银行或从银行贷款一样,不耕种者将其存到土地信用合作社获得存地费,需要耕种者支付贷地费从土地信用合作社贷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对农民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一些企业合作经营,还可由合作社转包、出租、入股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农民的存地费,留少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土地信用合作社,一方面因为引人自由存、贷机制而使土地流转更加方便灵活,另一方面因为引入民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社机制而使其运作更加规范,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农民还享有公开透明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收益权,这一方便灵活而又规范的组织化、制度化土地流转模式,符合农民对土地这一特殊重要生产资料的心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