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须经民主协商?
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须经民主协商?
答: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规定,明确民主程序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否则规章制度无效。
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符合三个条件: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向员工公示。首先, 用人单位要对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一是对现有规章制度的内容的清理,主要是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要检查是否符合民主协商的程序,是否走民主协商的程序,是内部规章制度有效的条件。其次,要注意规章制度必须告知劳动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再次,要注意保留制定、修改、告知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