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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发布的五个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
发行时间:2015-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今年国家发布的五个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

问:今年国家发布的五个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

答:今年以来,国家财税部门陆续下发了五个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分析这五个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五同二异一衔接”的特点。

1.相同点。一是定义相同。财税[2015]99号重申:“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与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一致,均统一于税法解释。二是标准相同。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三是减税幅度、适用税率相同。上述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幅度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管理方式相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不同点。主要是减征时间、减征额度不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5]99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实行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5]34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实行减半征收。

3.衔接点。一是全额减半。适用于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或10月1日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分段计算。10月1日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10月1日前适用减低税率政策(即20%),10月1日后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即10%);而对于2015年四季度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今年国家发布的五个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
发行时间:2015-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今年国家发布的五个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

问:今年国家发布的五个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特点?

答:今年以来,国家财税部门陆续下发了五个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分析这五个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五同二异一衔接”的特点。

1.相同点。一是定义相同。财税[2015]99号重申:“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与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一致,均统一于税法解释。二是标准相同。关于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三是减税幅度、适用税率相同。上述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规定幅度之间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管理方式相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2.不同点。主要是减征时间、减征额度不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5]99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实行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5]34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实行减半征收。

3.衔接点。一是全额减半。适用于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或10月1日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分段计算。10月1日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10月1日前适用减低税率政策(即20%),10月1日后适用减低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即10%);而对于2015年四季度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