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至所有小微企业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指出,这次国务院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
此次调整具体包括两项政策:一是将现行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提高到30万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从10月1日开始在法定的20%优惠税率基础上减半,意味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降到10%,比一般企业25%的所得税率低15个百分点。二是延长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优惠的执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到2015年12月底。
王建凡表示,两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面,助推小微企业的成长,让今天的小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下一步将按照税法的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备案程序。在此之后,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述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