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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摘登)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摘登)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 总体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 基本任务

  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建设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国家人才改革试验区。

  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人才集聚通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来去自由、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国内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以战略科学家、能驾驭市场的企业家、科技顶尖人才、创业投资家等为代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深入务实地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才流动、人才评价依据市场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

  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以服务创新保障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

  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三) 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略)

  (四)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五) 为各类人才引进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务

  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

  聚焦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环节,着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等工作,真正把权和利放到市场主体手中。

  (六) 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略)

  (七) 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八)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九) 加大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对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人员经费和科研经费给予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为科研创新人才潜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创造条件。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资助、对外技术服务收益资助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

  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绩效奖励、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科研人员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其创新价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各类要素参与分配,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

  完善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长期激励制度。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改革以工资薪金、年度绩效等短期激励为主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将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作为国有企业管理和科研骨干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紧密结合,提高管理和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十) 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制度

  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鼓励、引导人才向郊区流动,促进郊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

  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充分发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优势,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人才自由流动。

  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做大做强产学研对接平台。打造产业技术研究院联盟,整合全市产业技术服务资源,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建成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

  (十一) 优化博士后培养机构运作机制(略)

  (十二) 改革人才评价制度

  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加大企业人才评价选拔力度,适度提高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置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鼓励立足岗位创新创造。

  (十三) 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略)

  (十四)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完善市“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开发计划,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学家、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人才资助计划管理社会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发展计划的规划、政策研究、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

  调整完善全市人才计划,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人才计划备案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安排资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申报、评审评估、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

  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略)

2015年6月30日

上海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摘登)
发行时间:2015-08-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摘登)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 总体目标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的总体要求,把握人才成长规律,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等重点环节,突出国际化、高端化、市场化、制度化、法治化,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综合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人才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二) 基本任务

  一是坚持以“双自联动”推进人才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以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在人才引进培养、股权激励、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方面先行先试,大力建设创新人才高度集聚、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创新机制开放灵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国家人才改革试验区。

  二是坚持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内外人才。推进人才对外开放,畅通海外人才集聚通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来去自由、符合国际惯例的海外人才集聚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国内人才引进机制,大力引进以战略科学家、能驾驭市场的企业家、科技顶尖人才、创业投资家等为代表的高层次领军人才。

  三是坚持以更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深入务实地推进用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人才流动、人才评价依据市场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让科技人员和创新人才通过创新创造价值,实现财富和事业双丰收。

  四是坚持以更完善的服务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以服务创新保障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力量为创新活动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生态。改进政府公共服务,加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环境,为人才创新创业解决后顾之忧。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重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

  二、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三) 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略)

  (四) 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强化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

  完善居住证积分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等,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

  完善居住证转办户籍政策。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

  优化人才户籍直接引进政策。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五) 为各类人才引进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务

  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

  已连续在本市申办过2次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时,可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优化引进人才申请“社区公共户”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期审核、公安部门办理手续的工作机制。完善个人承诺、网上申请、网上备案的居住证签注和积分确认机制。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

  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三、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

  聚焦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环节,着力推进下放权力、放大收益、放宽条件、放开空间等工作,真正把权和利放到市场主体手中。

  (六) 推动“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略)

  (七) 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总结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经验,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以签订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将其授予研发团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再上缴国库。

  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通过签订授权合同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八)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九) 加大科研工作绩效激励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根据实际需求,对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人员经费和科研经费给予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为科研创新人才潜心研究和自由探索创造条件。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资助、对外技术服务收益资助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

  给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进一步完善绩效奖励、间接费用补偿、分阶段拨付、后补助和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等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提高科研人员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其创新价值。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各类要素参与分配,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研人才,所需人员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调控范围。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

  完善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长期激励制度。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改革以工资薪金、年度绩效等短期激励为主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将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作为国有企业管理和科研骨干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个人利益与企业长期业绩紧密结合,提高管理和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十) 完善科研人才双向流动制度

  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鼓励、引导人才向郊区流动,促进郊区科技创新、产业转型。

  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充分发挥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优势,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人才自由流动。

  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做大做强产学研对接平台。打造产业技术研究院联盟,整合全市产业技术服务资源,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建成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

  (十一) 优化博士后培养机构运作机制(略)

  (十二) 改革人才评价制度

  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加大企业人才评价选拔力度,适度提高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的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置部分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优秀团队可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改革国有企业技术人员主要依靠职务提升的单一晋升模式,拓宽技术条线晋升渠道。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鼓励立足岗位创新创造。

  (十三) 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略)

  (十四)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完善市“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开发计划,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学家、企业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人才资助计划管理社会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才发展计划的规划、政策研究、评估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作用,形成公开、透明、高效的人才资助机制。

  调整完善全市人才计划,建立相互衔接配套、覆盖人才不同发展阶段的梯次资助体系。建立人才计划备案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安排资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整合单位和个人申报、评审评估、资助奖励、社会监督等功能,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

  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略)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