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自贸区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规定?
问:上海自贸区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体的政策措施有9项:一是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二是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三是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四是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五是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六是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制度;七是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八是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九是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此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并要求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试验区内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的规定;取消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期限的规定。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试验区内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