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业2015年优惠新政扩围标准变化有哪些?
问:小微企业2015年优惠新政扩围标准变化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3月13日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要理解并执行好财税[2015]34号通知,需关注四个变化: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财税[2015]34号通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从原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凡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2.优惠期间顺延了一年。财税[2015]34号通知将原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改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此需注意两点:一是执行期虽仍为三年,但顺延了一年;二是2014年仍然应该按照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标准执行,不可以追溯执行。
3.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税法依据发生了变化。此前的规定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财税[2015]34号通知的规定为:“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规定比原规定少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而此处的“相关税收政策”则是指被财税[2015]34号通知废止的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财税[2015]34号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2014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仍然执行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的指标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