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2014年国家出台了哪些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现将一年来的主要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希望能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帮助。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的优惠税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9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
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要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便利;要利用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手段,为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提供组织保证。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