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视总结合作化的历史经验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原会长杜润生在总结新中国60年合作经济历史时指出,有了这些年的实践经验基础和中央发布的文件的提示,在农村战线上,已经初步形成一些一致观点,那就是:
(一)社会主义的农业不能只是一个模式。众多的国家,会有多种模式。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也不能只是一种模式。我们过去曾把苏联的集体农庄当做惟一的模式。这个模式,即使适应于苏联,未必适合于中国。一律化、单一化、绝对化是错误的。
(二)在选择社会主义农业的模式时,我们党的领导同群众的选择要尽可能保持一致,但要以群众选择为主。过去是过分强调党的领导,甚至认为让群众选择即放弃党的领导,农民不能自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殊不知不经群众选择的东西,最终是站不住脚的。二者要结合起来。要让群众选择,就有一个问题:土改后小私有制普遍化了,农民选择不可能轻易放弃其私有权。因此,要有过渡的中间形式。形式是什么?差不多全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表明,从产前产后服务人手组织合作,是农民最乐于接受的形式。如供应、加工、销售合作,可以暂时不触动所有制,又可把小生产联合成大生产。农民土改后有困难,劳动互助、土地入股,或者今天的公有土地农户承包经营,这类形式也是可以接受的,行得通的。合作化整个说来就是劳动的联合,联合在哪个层次上,可以有许多选择。合作所有制,不一定一律把原有财产合并;也可在小私有的基础上,创立新的社会所有制。
(三)搞合作化不能采取政治运动的做法,不能靠政治动员去实现。在经济概念中,生产力又是基础。生产力的要素包括些什么?马克思论述过,他说“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合作化作为一种社会结合形式,必须和生产力诸要素相适应。生产力的水平高低,不是看一项两项要素,而是看以上几种要素的综合。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相反,生产关系超过生产力水平太高,也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所谓太高了,高在什么地方呢?高在既然实行公有制就不许保留任何一点私有成分,过早否定私有因素,没有多种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商品生产不能发展,只好停留在自然经济。经济运动不是一次性运动,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不是一次改革的结果,因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对于合作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四)在生产力诸要素中,相对地说,自然条件对农业更有重要意义。农业不但依赖自然资源,而且还受自然资源的支配。这个认识我们长期没有形成,因此,常常把工厂的集体劳动方式当做在农村也可以搬用的方式。农村生产也要社会化的,但它另有自己的具体形式,不能用办工厂的方式办农场。农场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更要求农民有应变的能力,因此,要使农民有经营自主权。
我们今天的做法是,土地公有,家庭经营。在非种植业的各个部门,如畜牧业等,合作化形式逐步明确了,基本走上了在供销加工等产前产后环节合作的路子。但是在种植业上,关系到土地的利用,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有两个出发点:一个是土地公有制,一个是家庭经营,向前发展,这两条都不能动摇。公有制当然还要保持,而将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在集体经营这个层次中强调产前产后服务,同时把经营权主要下放到户,或者几户联合体,把联合承包制长期稳定下来。今后,整个社会生产由私到公的转化是必然趋势,它将通过多种多样的途径去实现,不能简单化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