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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成员退休与合作社社员退社财产处置规定的异同
发行时间:2009-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企业成员退休与合作社社员

退社财产处置规定的异同

    问:股份合作企业成员退休与合作社社员退社财产处置规定的异同?

    答:股份合作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共同劳动、共同出资”的原则,企业章程一般规定,持股职工退休必须退股。现有政府的有关政策对职工退股价格和退还财产计算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股份转让的对象、价格、方式等问题的处理和操作中,各不相同。如退股价格有原始出资额、每股净资产或转让双方协商价等;退股转让的对象,有的职工个人收购,有的企业集体收购,还有暗箱操作的现象,与“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差距甚远,由此产生股权转让处置的纠纷,影响企业和职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目前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大多持股职工临近退休,对合理确定退股价格和退还职工应得到的财产的呼声越来越大,已经引起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高度关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入社成员构成的规定,从农民拓展到与“三农”有关的服务者等,不强调“共同劳动、共同出资”;没有规定社员离开农业劳动必须退社。对本人要求退社的社员的退社程序和退还财产计算作出具体规定,保障了社员股份的合理和规范的流动。如该法第19条、20条规定了合作社社员退社的程序和相关事宜。第21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可见,合作社法规定退社社员退还的财产包括本人的出资额、量化到本人名下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应返还给个人的部分。同时,规定了退社社员应承担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这些成为“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两个联合”的突破,以及对社员退社时退还的财产的具体规定,是合作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出的新探索,有利于合作社发展中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也为城乡现有股份合作企业的深化改革,形成成员能进能出的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股份合作企业成员退休与合作社社员退社财产处置规定的异同
发行时间:2009-09-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股份合作企业成员退休与合作社社员

退社财产处置规定的异同

    问:股份合作企业成员退休与合作社社员退社财产处置规定的异同?

    答:股份合作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共同劳动、共同出资”的原则,企业章程一般规定,持股职工退休必须退股。现有政府的有关政策对职工退股价格和退还财产计算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股份转让的对象、价格、方式等问题的处理和操作中,各不相同。如退股价格有原始出资额、每股净资产或转让双方协商价等;退股转让的对象,有的职工个人收购,有的企业集体收购,还有暗箱操作的现象,与“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差距甚远,由此产生股权转让处置的纠纷,影响企业和职工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目前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大多持股职工临近退休,对合理确定退股价格和退还职工应得到的财产的呼声越来越大,已经引起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高度关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入社成员构成的规定,从农民拓展到与“三农”有关的服务者等,不强调“共同劳动、共同出资”;没有规定社员离开农业劳动必须退社。对本人要求退社的社员的退社程序和退还财产计算作出具体规定,保障了社员股份的合理和规范的流动。如该法第19条、20条规定了合作社社员退社的程序和相关事宜。第21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可见,合作社法规定退社社员退还的财产包括本人的出资额、量化到本人名下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应返还给个人的部分。同时,规定了退社社员应承担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这些成为“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两个联合”的突破,以及对社员退社时退还的财产的具体规定,是合作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出的新探索,有利于合作社发展中人力和物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也为城乡现有股份合作企业的深化改革,形成成员能进能出的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