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问: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作为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服务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今年4月上海市农经办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试点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的章程。
二、有2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成为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镇(街)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500元,单个社员每个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经区县农经部门批准)。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在镇(街)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