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的法规异同?
问:股份合作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的法规异同?
答:近年来部分股份合作企业产生了大量非经营性资本积累,净资产增值原因主要是:(1)房产、房屋使用权增值变现。较多企业改制时对产权房按账面的原值计算,使用权房屋当时不计值,留于企业使用,现今房地产业发展,厂房动迁或转让出售的补偿收入越来越高,形成大量增值。(2)改制时按政策扣除的资产增值积淀。较多企业改制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职工都预留一块集体共享资产,有的采用国有、集体资产“零置换”。改制企业中持股职工因退休或离职已减少近半。退休职工医疗费用已划归社会统筹,政府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少了集体共享资产支出。(3)好的企业在逐年发展中创造的利润积累。较多企业为拓展经营实力,每年对股东红利分配后,留下大量资金、利润投入再生产,而对股东退股往往又是按股本原值退股,长期下来使企业未分配利润大量沉淀,充大了净资产。(4)地方政府对改制企业的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减免优惠,使企业得益颇丰,扩充了净资产。对上述多种因素引起改制企业净资产的增值,现有股份合作制的政策未能对其归属、处置、收益作出具体规定。股东、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为净资产问题引起的集访、闹访、法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有的还出现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净资产之争,影响企业安定和发展,也是城市股份合作制停滞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股份合作企业净资产确权是深化改革的关键。政府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具体政策,不仅要确定所有权,还要进一步确定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才能指导企业科学发展和规范运行。
《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8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对社员资产和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的管理有具体规定。如第3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37条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可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按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见,合作社产权清晰,改变“财产归大堆”的弊端。合作社采用设立成员账户的形式确定社员的权益,并以此为依据让社员分享国家扶持及社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保障社员在社和退社时的权益,提高了社员的爱社热情,增强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