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应遵循哪些原则?
问: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设立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作为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服务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今年4月上海市农经办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应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一是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二是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借款的基金占用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三是坚持区域性。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几个村)或一个镇(街),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四是坚持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总额);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