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
山西晋城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以推动全市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意见》指出,加快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于扩大就业、居民增收、增加内需、培植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繁荣城乡市场、保持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充分认识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与发展国有与非公有制经济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关心支持城镇集体经济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相应的发展条件。
《意见》提出,要采取四方面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设立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城镇集体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城镇集体企业非煤科技创新和调产项目,发展基金要根据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每年每个县(市、区)一般不低于200万元。市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确定扶持县(市、区)项目的资金,原则上按各县(市、区)发展基金扶持同一项目资金的30%安排。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要求,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把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放在重要位置上,逐步增大对城镇集体企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尤其对生产名优产品、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高科技产品等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在贷款上应给予优先安排。三是增强城镇集体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针对城镇集体企业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的不同状况,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办法。对规模较小、内部管理较简单的企业,在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确保财政增收的前提下,实行效益目标管理办法;对创办时间较长、离退休人员多、债务负担重的城镇集体企业,要实行“一厂一策”,提供休养生息的条件,以利其尽早恢复元气,增加活力。要切实治理“三乱”,取消一切不合法、不合理的摊派、收费、罚款等项目。四是保障电力及运输。要为城镇集体企业提供必要的电力和运输保障,特别是对煤炭、冶炼、铸造等重点企业,有条件的要实行双回路供电,条件不具备的列为用电必保单位;在铁路运输计划安排上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意见》还就提高城镇集体经济综合实力、创新人才机制、维护职工权益、创优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环境等提出了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