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城镇合作经济信息 >> 正文
上海赋予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发行时间:2009-07-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赋予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上海近日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本市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制度创新。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建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并赋予法人地位,有效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的弊端,进一步明晰产权,股权量化到人,实现成员按份共有。二是维护农民权益。要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努力使农民通过改革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三是注重因地制宜。根据区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村进行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稳步推进。四是实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并进行民主讨论,改制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意见》要求,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权设置原则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股权量化的范围和对象可参照本市有关撤制村、队时处置集体资产的政策确定。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股使用情况要建立监督机制,并实行公示。对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为保证公平、公正,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量化股权时,不设立增配股。改制后,为发展集体经济需要,需设增配股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改制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村民死亡等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

    《意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统一名称为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并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中可以标注股份合作等字样,以量化折股的净资产总额核定成员出资总额。各区县可制定相关改制激励办法,调动村改制的积极性。此外,市农委、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制定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支持各区县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上海赋予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发行时间:2009-07-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上海赋予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上海近日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本市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制度创新。把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建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并赋予法人地位,有效解决农村集体产权虚置的弊端,进一步明晰产权,股权量化到人,实现成员按份共有。二是维护农民权益。要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努力使农民通过改革拥有长期而又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三是注重因地制宜。根据区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村进行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个,稳步推进。四是实行民主决策。尊重农民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并进行民主讨论,改制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意见》要求,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股权设置原则上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股权量化的范围和对象可参照本市有关撤制村、队时处置集体资产的政策确定。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对集体股使用情况要建立监督机制,并实行公示。对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为保证公平、公正,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量化股权时,不设立增配股。改制后,为发展集体经济需要,需设增配股的,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改制后,为确保农民保留长期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但如遇村民死亡等情况,可以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

    《意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统一名称为村级社区股份合作社,并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中可以标注股份合作等字样,以量化折股的净资产总额核定成员出资总额。各区县可制定相关改制激励办法,调动村改制的积极性。此外,市农委、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制定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支持各区县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