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厉以宁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通过林权制度改革而建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集体林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林业产业化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距农业承包制改革已经30年了,因此,它走的是超越当初农业承包制的道路。例如,集体林地的承包期定为70年,因为承包期越长,越能使承包人安心,放手经营。而且,70年期限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年限,这就突出了作为承包者的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特别是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流转方式。其中,入股这种流转方式,是指承包方可以把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这能提高经营效益,有效地促进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组成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不同于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农民林业技术协会之类的组织。从纵向上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从育林造林到采伐、林产品加工,再到市场营销、扩大再生产,作出统筹规划和安排。从横向上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把林业同与之配套的其他行业,以及有关企业,通过市场进行合作,共同研发,共同开拓市场。所有这些经济活动都是单个农民由于力量所限而实现不了的。参加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们,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通过规模化经营来提高成员收入为目的,而不是以单纯技术、信息服务为目的。
在林业产业化过程中,鼓励龙头企业进入林区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形成“龙头企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的经济联系。龙头企业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龙头企业在林产品经营、加工和运销等方面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到龙头企业自身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双赢。而农民在林业产业化推进的过程中也可以增加收入。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的果树经营中的“大公司+小公司”的模式,值得进一步总结经验。这里所说的“大公司”是指龙头企业,“小公司”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
今后,农民林业合作社作为新出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民办、民有、民营”的特点,机制比较灵活,并带有互助性质,而政府又给予适当的帮助,所以它们将逐渐成为集体林地上经营林业的主力。至于农民家庭林场,应遵循林农自己的意愿:农民愿意经营家庭林场的继续自营。他们的集体林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照常得到保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原来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的自留山,仍将由农民继续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民家庭林场如果愿意走林地合理流转之路,入股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采取林地出租、转让等方式,也由他们自己决定。这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定更加受到农民的欢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优越性也必定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