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启动
南京市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应遵循“依托‘三农’、限制区域、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内不对外”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为:一是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二是坚持合作制。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社员借款的基金占用费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合作社盈余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向社员进行二次分配。三是坚持区域性。试点阶段合作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在一个村(几个村)或一个镇(街),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四是坚持规模适度和风险可控。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单个成员股金所占比重不超过10%,互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合作社总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股金+互助金总额);单个成员融资一般在3万元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意见》规定,试点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的章程。二是有2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成为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镇(街)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500元,单个社员每个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经区县农经部门批准)。三是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在镇(街)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是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五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是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