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好联社法人登记
维护联社合法权益
天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 顾 申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行了“一化三改”的社会主义改造,把众多的个体手工业生产者、家庭、小作坊先后组织起来,形成了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成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为适应集体经济的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批准,中央和全国各省市、地、县都建立了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社)。联社成立50年来,为组织集体企业开展互助合作,推动集体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创汇、支援大工业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改善人民生活、壮大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置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联社与政府二轻工业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一直延续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始终没有要求联社进行法人登记。在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全国总社和各级联社绝大多数被保留下来。
一、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1.联社没有进行单位法人登记,所有者权力难以行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在调整重组和深化改革中,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投资入股,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就需要依靠自身的法人资格,取得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成立并存在40多年的集体经济联合组织——联社,虽然是经党委和政府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赋予了她的组织形式,但没有进行单位法人登记,取得社会法人资格。这给联社在资产运作、合法权益的获取、维护都带来了困难。如所属房屋的出租、转让不能合法操作,对企业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等。
2.联社确定法人形式的难题。联社法人注册登记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编委(办)批准的事业法人;二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法人。问题是,新颁布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由政府部门或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而联社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其资产是集体资产,执行新规定有一定难处;国家民政部1992年初在给总社的函复中明确“总社和各级联社具有管理职能不宜在民政部门登记”,联社登记为社团法人被拒之门外;企业单位需要定期填报生产经营统计报表,虽然联社成员具有法人资格,但联社本身主要是为企业服务,开展资本运作,不像生产企业每天有经营活动,难以达到工商税务规定的要求。
3.联社进行法人登记时,确定出资人或举办单位也是一个难题。过去与联社合署办公的二轻厅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有的改为事业单位,有的改为企业,它们的业务主管上级——经委、国资委、发改委都是政府部门,这些单位和部门都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联社的出资人或举办单位都是不妥的。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联社的法人登记形式
我们天津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对不同的法人单位登记形式,进行认真调研和反复综合比较后,确定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原因是:
1.由联社的性质决定。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联社和二轻局都退出了政府的行政序列。但是作为集体经济联合组织,联社依然发挥着对集体企业“指导、维护、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同时,联社通过多年的互助合作,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财,与所属企业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形成了独有的经济基础。联社的性质和职能与其他事业单位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服务的性质是一致的,中央政治局常委黄菊副总经理在致总社六代会的信中也明确指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联社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曾培炎副总理在六代会讲话中强调:在新的形势下,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各级联社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政策法规的研究,成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成为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者、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维护者。这说明事业单位法人的性质与职能,比较适合联社。
2.历史的原因。在政社合署办公期间,我联社办公室1986年曾经市编委核批了15名编制。只因当时又是二轻局的集体经济合作指导处,同为行政待遇,无需进行法人登记,这些编制始终没有被撤消。
3.有利于从事联社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事业单位的人员待遇参照行政序列,其工资水平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与原来基本一致。因此联社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平稳过度,有利于保持联社机构和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下大力量做好相关工作
在联社申报和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中,我们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又要维护联社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性质,为联社更好地开展工作打好基础。为此,我们下力量主动争取市委、市编制管理办公室、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支持,使一些问题得到较好地解决。
1.争取领导支持,确定联社申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性质问题。我们主动向市委、市编办有关领导汇报,先反复进行座谈沟通,然后正式行文申报。在申报过程中,我们汇报和强调了联社的历史沿革和长期以来对集体经济的建立、发展、改革、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联社集体资产的性质,党和政府以及全国总社对集体经济和联合经济组织的有关指示精神和文件要求,部分省市联社已批准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文件等,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天津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获得了市委领导和市编办的支持,批准我们联社为事业单位法人,并明确了我们联社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贯彻国家集体经济方针政策,行使集体资产主体职能,监管集体资产,依法保护集体经济合法权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专业技术培训,承担政府委托受权的职能。
2.适度确定联社注册资本金问题。注册资金多少,既是表明法人单位的经济规模,更重要的是限定了法人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注册数额多少?是以现金注册还是以固定资产注册?都要从有利于联社工作和实际能力出发考虑。我们天津二轻联社是以当时的办公大楼,经正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金的。在评估价值中,确定1000万为注册资金。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办公大楼在联社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又依法评估作为注册资金,进一步有了法律保障。二是不占用现金,不会影响联社的资金运作和办公费用的支出。
3.关于联社主管上级问题。我们天津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二轻局转制为国有资产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保留联社。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联社实行了一套领导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为了不降低联社的身份,我们积极争取市领导的支持,业务主管上级为市经委。
4.关于举办单位问题。这是法人单位登记必须填写的内容。根据天津实际情况,当时我们填写的举办单位是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因为天津二轻局先改制为二轻工业总公司,后又转制为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但政府一直委托代管集体企业。因此以二轻集团作为联社的举办单位既类似于过去的状况又比较容易办得通。但是在联社进行单位法人登记时,没有用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出资,而是用联社集体资产,我们强调了联社已成立了40多年,联社集体资产账户与国有资产一直是独立分开的,非常清晰的,我们有联社集体资产的验资报告,虽然作为联社的举办单位是国有性质的二轻集团,但不是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其性质仍是集体的,这是今后有证可查的。
5.关于开办养老保险户问题。联社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后,我们积极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衔接,一方面按年龄结构明确编制人员,尽量照顾老同志。一方面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办了联社养老保险户,参加了社会保险,解除联社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增强了联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加强自身建设,保持联社法人地位稳定
联社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以后,我们深刻体会到法人地位的取得对联社的生存、发展和为集体企业服务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为基层企业的服务,以稳定联社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