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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
发行时间:2015-02-20
网站编辑:刘自敏
来源:研究所

新型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

刘自敏

随着我国合作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传统合作社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互助性经济联合,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及外部市场的需求。一种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当前我国股份合作社已经占据相当比例,各地也纷纷出台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以壮大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新型股份合作社带来制度创新

新型股份合作社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它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并吸收股份制在要素配置和效率方面的优势,与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着多方面差异。

一是股份合作社不同于单纯的股份制。股份制遵循股权原则,股份额度直接决定股东的决策权力。而股份合作社不但集资的内容可以多样化,包括资金、劳动、技术等的合作,更须遵循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并重的原则。为保证农民的权益,大部分股份合作社对外来(非农)投资者的决策权力有一定限制。

二是股份合作社不同于单纯的合作制。普通合作社是以资金、技术为重点的基本合作,是松散型的组织。股份合作社是不同的参与者以资金或实物(如三权等)参股进行合作运营,是紧密型的组织。股份合作社在生产经营目标、管理结构、股权流动、分配制度等方面,均与传统的普通合作社存在差异。

三是股份合作社不同于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的方式,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从实际运营来看,由于工业投资的可转移性和流动性强,股份合作企业中劳资联合的比例较大;而农业投资的专用性与长期性,决定了股份合作社中劳资合一的比例较大,更强调“利益共享”的机制,从而导致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在决策方式、股份流动、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差异。

新型股份合作社注重“民主管理”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保障农民利益,农民股份合作社在合作社治理机制设计中,须充分考虑纯粹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能带给农民的危害,以及传统合作社治理中存在的农民参与治理弱化等问题。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民主管理”,而股份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决策与管理权利与股份大小成比例。因此在农民相对弱势的情况下,股份合作社应该在某些特征上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不仅强调股份的产权权利,还强调劳动者合作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意识。

从股份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寻找如何实现委托人的最优选择。由委托人采取激励制度、内外部监督制度以及各类竞争措施等,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的制度,无论从经济激励还是职位晋升、内部制度考核到外部市场监督,公司治理的措施都相对较为成熟。

从合作社治理的角度来看,传统合作社主要通过合作社社员内部联合的方式实现合作,委托—代理关系较弱。某些较小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合一的。为保证合作社“弱者联合”的本质属性,使其真正惠及普通农户,普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为明确权利边界、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合作社治理机构。但与公司相比,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以使用关系为主,社员与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

从股份合作社治理的角度来看,由于引入外部相关合作者,如资本、技术、加工、市场等,股份合作社治理也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但存在股份之间的资本关系,还存在劳动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股份合作社普遍采用“一人一票”加“一股一票”的治理方式,为保证农民的权益,需要对外部资本的决策权进行限制,如外部资本的股份上限、表决权上限等。

制度安排保障农民权益

新型股份合作社作为对传统合作社的改造升级,在积极引入外部人员的同时,必须坚持合作社保障弱势农民权益的根本原则,否则就违背了合作社设立的初衷。为保障资本力量相对较弱、投入劳动到合作社中的农民地位权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一是通过股份合作社外部股份数量限制,保证农民在决策权中的相对多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应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合作社法中对农民所占比例有明确的规定。股份合作社中,外部成员的数量可能较少,但其资本能力可能较强,如果不采取措施保障农民权益,由于股本量、管理技能等多方面优势,股份合作社很有可能被外部成员控制。因此,可在股份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规定非农户外部成员在股本占有、公司投票决策权中所占比例,不能达到相对多数,实行“一股一票”加“一人一票”等,从制度上保障股份合作社不被外部非农户成员控制。

二是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农民在专有性资产投资中的地位。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即使制度约束了外部投资者的表决权等权利,但仍然会通过资产专用性投资影响农民的正当收益。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股份合作社中,首先需要有农户的投资才能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如农户的土地、专门的种植技术培训等专用性投资。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在事前对这类投资的利润分配比例难以确定,往往依赖事后双方谈判的地位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在事前的契约中存在未规定或有规定但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情况,专用性投资可能导致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为保证农户的专用性投资积极性及投资收益,一方面可在农户的专用性投资不可减少的情况下,增大外部投资者的专用性投资,如设备、设施,其可撤出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可引入声誉机制,通过对外部投资者的长期激励措施,如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激励等,降低外部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是通过建立治理实施路径,保证农民行使权利的途径通畅。股份合作社首先要建立完善与规范的治理制度,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实施路径。受农民的观念、意识及能力所限,合作社即使建立起规范的治理制度,制度的实施及各种规范的执行也存在较大问题,如社员大会的参与率、投票率,有效票的计量等。另外,拥有相对多数股份及投票权的农民整体也容易被外部投资者分散“俘获”,从而难以保障自身权益。因此,合作社的监事会或董事会中的农民成员作为农民的骨干和代表,在合作社决策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保障其执行监督职能。同时,应在社员大会上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社成员的各项责任、权利及义务,让农民明白合作社的发展成长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积极参与到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来;并且扩大农民行使权利的途径,如不仅可以通过投票等方式“用手投票”,还可以透过转移、退出股份等方式“用脚投票”,增大农民在合作社中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新型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
发行时间:2015-02-20
网站编辑:刘自敏
  
来源:研究所

新型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

刘自敏

随着我国合作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传统合作社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互助性经济联合,已不能完全满足农民及外部市场的需求。一种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社逐渐兴起。当前我国股份合作社已经占据相当比例,各地也纷纷出台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以壮大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新型股份合作社带来制度创新

新型股份合作社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它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并吸收股份制在要素配置和效率方面的优势,与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着多方面差异。

一是股份合作社不同于单纯的股份制。股份制遵循股权原则,股份额度直接决定股东的决策权力。而股份合作社不但集资的内容可以多样化,包括资金、劳动、技术等的合作,更须遵循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并重的原则。为保证农民的权益,大部分股份合作社对外来(非农)投资者的决策权力有一定限制。

二是股份合作社不同于单纯的合作制。普通合作社是以资金、技术为重点的基本合作,是松散型的组织。股份合作社是不同的参与者以资金或实物(如三权等)参股进行合作运营,是紧密型的组织。股份合作社在生产经营目标、管理结构、股权流动、分配制度等方面,均与传统的普通合作社存在差异。

三是股份合作社不同于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的方式,可以分为劳资合一型和劳资联合型。从实际运营来看,由于工业投资的可转移性和流动性强,股份合作企业中劳资联合的比例较大;而农业投资的专用性与长期性,决定了股份合作社中劳资合一的比例较大,更强调“利益共享”的机制,从而导致股份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在决策方式、股份流动、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差异。

新型股份合作社注重“民主管理”

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保障农民利益,农民股份合作社在合作社治理机制设计中,须充分考虑纯粹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能带给农民的危害,以及传统合作社治理中存在的农民参与治理弱化等问题。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民主管理”,而股份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决策与管理权利与股份大小成比例。因此在农民相对弱势的情况下,股份合作社应该在某些特征上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不仅强调股份的产权权利,还强调劳动者合作的民主权利和民主意识。

从股份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是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寻找如何实现委托人的最优选择。由委托人采取激励制度、内外部监督制度以及各类竞争措施等,规范代理人的行为。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的制度,无论从经济激励还是职位晋升、内部制度考核到外部市场监督,公司治理的措施都相对较为成熟。

从合作社治理的角度来看,传统合作社主要通过合作社社员内部联合的方式实现合作,委托—代理关系较弱。某些较小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合一的。为保证合作社“弱者联合”的本质属性,使其真正惠及普通农户,普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为明确权利边界、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合作社治理机构。但与公司相比,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以使用关系为主,社员与合作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

从股份合作社治理的角度来看,由于引入外部相关合作者,如资本、技术、加工、市场等,股份合作社治理也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但存在股份之间的资本关系,还存在劳动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股份合作社普遍采用“一人一票”加“一股一票”的治理方式,为保证农民的权益,需要对外部资本的决策权进行限制,如外部资本的股份上限、表决权上限等。

制度安排保障农民权益

新型股份合作社作为对传统合作社的改造升级,在积极引入外部人员的同时,必须坚持合作社保障弱势农民权益的根本原则,否则就违背了合作社设立的初衷。为保障资本力量相对较弱、投入劳动到合作社中的农民地位权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安排。

一是通过股份合作社外部股份数量限制,保证农民在决策权中的相对多数。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应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合作社法中对农民所占比例有明确的规定。股份合作社中,外部成员的数量可能较少,但其资本能力可能较强,如果不采取措施保障农民权益,由于股本量、管理技能等多方面优势,股份合作社很有可能被外部成员控制。因此,可在股份合作社章程中,明确规定非农户外部成员在股本占有、公司投票决策权中所占比例,不能达到相对多数,实行“一股一票”加“一人一票”等,从制度上保障股份合作社不被外部非农户成员控制。

二是通过引入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农民在专有性资产投资中的地位。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即使制度约束了外部投资者的表决权等权利,但仍然会通过资产专用性投资影响农民的正当收益。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股份合作社中,首先需要有农户的投资才能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如农户的土地、专门的种植技术培训等专用性投资。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在事前对这类投资的利润分配比例难以确定,往往依赖事后双方谈判的地位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在事前的契约中存在未规定或有规定但无法被第三方证实的情况,专用性投资可能导致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为保证农户的专用性投资积极性及投资收益,一方面可在农户的专用性投资不可减少的情况下,增大外部投资者的专用性投资,如设备、设施,其可撤出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可引入声誉机制,通过对外部投资者的长期激励措施,如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激励等,降低外部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是通过建立治理实施路径,保证农民行使权利的途径通畅。股份合作社首先要建立完善与规范的治理制度,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实施路径。受农民的观念、意识及能力所限,合作社即使建立起规范的治理制度,制度的实施及各种规范的执行也存在较大问题,如社员大会的参与率、投票率,有效票的计量等。另外,拥有相对多数股份及投票权的农民整体也容易被外部投资者分散“俘获”,从而难以保障自身权益。因此,合作社的监事会或董事会中的农民成员作为农民的骨干和代表,在合作社决策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保障其执行监督职能。同时,应在社员大会上大力宣传普及合作社成员的各项责任、权利及义务,让农民明白合作社的发展成长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积极参与到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中来;并且扩大农民行使权利的途径,如不仅可以通过投票等方式“用手投票”,还可以透过转移、退出股份等方式“用脚投票”,增大农民在合作社中的权利。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