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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基础
发行时间:2006-08-20
网站编辑:蒋玉珉
来源:研究所

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

构建和谐社会基础

安徽师范大学校长 蒋玉珉

合作社伦理价值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基础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伦理理念在社员、社区及社会的政治文明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体现在民主、公平、教育、连锁等理念中。民主与公平是合作社原则的基础理念,贯穿于合作社原则的始终。民主与公平首先体现在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中。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社员在经济合作中,合作社按社员的交易额公平地返还盈利。民主与公平也体现在每个社员都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在合作社管理中,社员们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制度,选举产生对合作社员负责的代表,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联合社也应以民主与公平的方式组成。还体现在社员的经济参与中,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资金,民主决定资金流向及盈余额的分配。合作社的自治、自立原则中同样体现了民主与公平:合作社处理与外部组织包括与政府的关系,必须经全体社员同意,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以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互助与连锁的理念也贯穿于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的组建就是建立在社员互助与连锁的理念基础上,合作社应为社员、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能更有效地为合作社发展做贡献。合作社还需向大众,特别是青年和传播媒介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合作社要通过在全国及国际组织中的合作机构,最有效地服务于社员和加强合作社,并通过合作社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进入20世纪,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历经坎坷,合作社原则也几经修订:1966年“联盟”第23届大会,提出了“合作社六原则”,即:门户开放、民主管理、限制股息、盈余分配、发展教育、社间合作。1988年,“联盟”第29届大会,马卡斯主席提出了合作社具有八个方面的价值,即:自助、互助、非赢利、民主、自愿努力、普遍性、教育、社员参与。其中,民主、公平、互助、关心他人为基本价值。显然,马卡斯更注重合作社伦理学意义,从伦理价值观角度探讨了合作原则的内在涵义,为合作运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合作伦理体系。1995年,“联盟”第31届大会,修订了“六原则”,提出了“七原则”,也始终贯穿了原有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其伦理价值也是核心要素,主导着世界合作运动。总之,民主与公平是合作社伦理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精神文明的基础。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基础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经济理念在社员、社区及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通过社员共同的交易活动实现。合作社经济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重性。合作社的使用价值由合作制形式自身产生。社员组建合作社,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合作社则通过流通、消费、金融等生产活动以及自身的生产物质条件为社员提供使用价值。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必然为经济弱者提供服务,或者社区居民通过合作社运作,妥善处理通货膨胀、环境恶化、产品污染等经济问题,这是合作社最原始、最基本的使用价值体现。其次,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中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等价交换取得平均利润。这些盈余属全体社员共有,要在合作社内进行利润分配,使合作社员实现共同富裕。或者政府利用合作社作为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创造就业、资源转移、引导投资、促进社会和文化发展及道德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也都是合作社交换价值的体现。

当前,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解决“三农”问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法制环境逐步建立,这些外部条件都给中国合作社运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极大地凸现了合作社的经济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际、国内大市场基本形成,市场风险逐渐加大,农民组建合作社抵抗市场风险的意识逐渐强化,各级政府为农民利益也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合作社的主、客观思想条件基本成熟。

市场经济机制的运作,带来了城乡贫富差距加大,城镇化建设使无地农民涌入城市,加剧就业困难,经济上的弱势群体人数巨增,这些标志着合作社建立的物质条件也基本成熟。

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也走过了20多个年头,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创新也已开始,正、反经验及合作社知识的宣传给广大农民送去了组建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各级政府有立法支持的需求,合作社法已呼之欲出,这就给大力组建合作社提供了法律及组织条件。

世界合作社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越是不发达国家,越是存在着大量经济弱势群体,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就越是重要,政府越是要给合作社以政策优惠。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弱势群体,稳定社会基层。强调经济价值能更好地吸引经济上的弱者加入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为建立和谐社会奠定物质文明基础。

合作制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基础

合作社制度与和谐社会制度都建立在“和”的哲学基础上,从而使合作制度成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基础,合作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能够有力地保障和谐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巩固。

合作社制度以“和”为哲学基础,表现在:

产权组合上的“和”。合作社经济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但又有合作社的集体积累,合作社是生产资料私有和公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形式。

合作社建立道路的“和”。合作社经济是弱势群体自愿联合、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通过发展合作社经济,可以有效地促进弱势群体联合起来,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救助,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不利处境,创造共同富裕生活。

合作社教育的“和”。合作社十分注重教育,尤其注重集体主义的教育,提倡“适中美德”。合作道德是合作经济赖以生存的凝聚力的基础。

社员富裕程度的“和”。合作社既鼓励社员个人经营,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同时也积累集体财产,给社员集体福利,保证社员基本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民主管理的“和”。合作社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让大股东操纵合作社。同时又实行门户开放原则,社员可自由进出社,不允许实行强迫命令。

分配方式的“和”。合作社既排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资分配”,又不是完全的“按劳分配”。把二者结合起来,实施按劳与按资分配。

正因为合作社经济扎根于“和”之哲学基础上,所以,合作社制度能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均能接受的经济组织形式,成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基础。

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基础
发行时间:2006-08-20
网站编辑:蒋玉珉
  
来源:研究所

大力发展合作社经济

构建和谐社会基础

安徽师范大学校长 蒋玉珉

合作社伦理价值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基础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伦理理念在社员、社区及社会的政治文明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体现在民主、公平、教育、连锁等理念中。民主与公平是合作社原则的基础理念,贯穿于合作社原则的始终。民主与公平首先体现在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中。合作社是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治和宗教歧视,社员在经济合作中,合作社按社员的交易额公平地返还盈利。民主与公平也体现在每个社员都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在合作社管理中,社员们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制度,选举产生对合作社员负责的代表,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联合社也应以民主与公平的方式组成。还体现在社员的经济参与中,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资金,民主决定资金流向及盈余额的分配。合作社的自治、自立原则中同样体现了民主与公平:合作社处理与外部组织包括与政府的关系,必须经全体社员同意,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理以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互助与连锁的理念也贯穿于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的组建就是建立在社员互助与连锁的理念基础上,合作社应为社员、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能更有效地为合作社发展做贡献。合作社还需向大众,特别是青年和传播媒介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合作社要通过在全国及国际组织中的合作机构,最有效地服务于社员和加强合作社,并通过合作社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进入20世纪,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历经坎坷,合作社原则也几经修订:1966年“联盟”第23届大会,提出了“合作社六原则”,即:门户开放、民主管理、限制股息、盈余分配、发展教育、社间合作。1988年,“联盟”第29届大会,马卡斯主席提出了合作社具有八个方面的价值,即:自助、互助、非赢利、民主、自愿努力、普遍性、教育、社员参与。其中,民主、公平、互助、关心他人为基本价值。显然,马卡斯更注重合作社伦理学意义,从伦理价值观角度探讨了合作原则的内在涵义,为合作运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合作伦理体系。1995年,“联盟”第31届大会,修订了“六原则”,提出了“七原则”,也始终贯穿了原有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其伦理价值也是核心要素,主导着世界合作运动。总之,民主与公平是合作社伦理价值体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精神文明的基础。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基础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经济理念在社员、社区及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通过社员共同的交易活动实现。合作社经济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重性。合作社的使用价值由合作制形式自身产生。社员组建合作社,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合作社则通过流通、消费、金融等生产活动以及自身的生产物质条件为社员提供使用价值。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必然为经济弱者提供服务,或者社区居民通过合作社运作,妥善处理通货膨胀、环境恶化、产品污染等经济问题,这是合作社最原始、最基本的使用价值体现。其次,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中也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等价交换取得平均利润。这些盈余属全体社员共有,要在合作社内进行利润分配,使合作社员实现共同富裕。或者政府利用合作社作为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创造就业、资源转移、引导投资、促进社会和文化发展及道德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也都是合作社交换价值的体现。

当前,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解决“三农”问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法制环境逐步建立,这些外部条件都给中国合作社运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极大地凸现了合作社的经济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际、国内大市场基本形成,市场风险逐渐加大,农民组建合作社抵抗市场风险的意识逐渐强化,各级政府为农民利益也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合作社的主、客观思想条件基本成熟。

市场经济机制的运作,带来了城乡贫富差距加大,城镇化建设使无地农民涌入城市,加剧就业困难,经济上的弱势群体人数巨增,这些标志着合作社建立的物质条件也基本成熟。

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也走过了20多个年头,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创新也已开始,正、反经验及合作社知识的宣传给广大农民送去了组建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各级政府有立法支持的需求,合作社法已呼之欲出,这就给大力组建合作社提供了法律及组织条件。

世界合作社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越是不发达国家,越是存在着大量经济弱势群体,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就越是重要,政府越是要给合作社以政策优惠。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弱势群体,稳定社会基层。强调经济价值能更好地吸引经济上的弱者加入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为建立和谐社会奠定物质文明基础。

合作制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基础

合作社制度与和谐社会制度都建立在“和”的哲学基础上,从而使合作制度成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基础,合作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能够有力地保障和谐社会制度的稳定和巩固。

合作社制度以“和”为哲学基础,表现在:

产权组合上的“和”。合作社经济以私有财产为基础,但又有合作社的集体积累,合作社是生产资料私有和公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形式。

合作社建立道路的“和”。合作社经济是弱势群体自愿联合、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通过发展合作社经济,可以有效地促进弱势群体联合起来,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救助,依靠自己的力量,改变不利处境,创造共同富裕生活。

合作社教育的“和”。合作社十分注重教育,尤其注重集体主义的教育,提倡“适中美德”。合作道德是合作经济赖以生存的凝聚力的基础。

社员富裕程度的“和”。合作社既鼓励社员个人经营,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同时也积累集体财产,给社员集体福利,保证社员基本的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

民主管理的“和”。合作社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让大股东操纵合作社。同时又实行门户开放原则,社员可自由进出社,不允许实行强迫命令。

分配方式的“和”。合作社既排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按资分配”,又不是完全的“按劳分配”。把二者结合起来,实施按劳与按资分配。

正因为合作社经济扎根于“和”之哲学基础上,所以,合作社制度能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均能接受的经济组织形式,成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基础。